2006年大溪木器博覽會系列活動攝影比賽


2006年大溪木器博覽會系列活動攝影比賽

一.   宗旨:留駐大溪之美,烙記歷史軌跡,尋覓大溪的真純。

二.   指導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

四.   協辦單位:社團法人桃園縣攝影學會

五.   攝影主題:以951111日至951119日各系列活動(如後附活動表)為主,非博覽會期間所拍攝之作品不得參賽。

六.   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七.   作品規格:正片、負片或六百萬畫素以上數位相機拍攝不拘,並以沖印12Í15吋或長邊15吋短邊不限之相片參賽,作品不得經過表框、加色、格放、彩繪、疊片或電腦合成處理,參加張數不限。

八.   攝影地點:參賽人員可自由前往各系列活動會場拍攝。

九.   收件截止:95124日下午五時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不予受理。

十.   收件地點:335 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33號 大溪鎮立圖書館收

十一.       評審日期:於95128日下午2時起,假大溪鎮公所二樓大禮堂公開評審。

十二.     得獎公佈:評審後,除各別通知參賽者外,並於大溪鎮公所網站<http://www.dashi.gov.tw>、桃園縣攝影學會網站<http://www.tps.org.tw>公佈。

十三.     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十四.     退件:所有得獎作品一律不退件,由大溪鎮公所保存,未入選作品如需退件者須親自在上班時間內至收件處領回,逾一個月未領取者,恕不負保管之責。

十五.     獎項及名額: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三萬元,獎牌乙面。

銀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二萬元,獎牌乙面。

銅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一萬元,獎牌乙面。

優選獎十名:獨得獎金三千元,獎狀乙只 。

佳作獎若干名:獨得獎金一千元,獎狀乙只。

十六.     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作品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違反者,不予評審。

(2) 參賽作品背面應黏貼附件「2006年大溪木器博覽會系列活動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3)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06年大溪木器博覽會系列活動攝影比賽』」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4) 金、銀、銅牌獎項,每人限得一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5) 得獎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均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得獎金額超過新台幣13,334元以上,須預繳15%之稅金,應於領獎同時預繳稅金,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6) 參賽者於接獲得獎通知後,須於頒獎前交付原稿底片或六百萬畫素以上原始檔光碟給主辦單位,凡未按時交付或冒借、抄襲、拷貝、仿冒者,一律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7)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

(8) 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以運用入選作品,行使於宣傳、展覽、專輯、印製等相關活動推廣之用途,且不另支酬。

(9) 凡參賽者,即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10)對此活動若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03-3882201323江先生。

活動網址:大溪鎮全球資訊網(http://www.dash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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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大溪木器博覽會系列活動攝影比賽報名表

作品編號

(由主辦單位填寫)

作品名稱

 

姓名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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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電子信箱

 

     作品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本人參賽作品如獲獎,本人同意將該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無償讓與大溪鎮公所,謹此聲明。

著作財產權讓與人:                 

身分證字號:

(簽名或蓋章,未填寫者不予徵選)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95        

註: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使用,浮貼於作品背後。

相關活動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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