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96年度苗栗美展」簡章


「苗栗縣96年度苗栗美展」簡章

一、     旨: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教育,鼓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 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

四、 承辦單位:苗栗縣文化局

五、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苗栗縣各藝文社團、苗栗市公所。

六、 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展覽時間:960302日至0322日。

  (二)展覽地點:苗栗縣文化局陳列館

  (三)參加對象: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

      1.設籍苗栗縣一年以上之美術創作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2.苗栗縣各藝文社團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請附會員證明)。

      3.在苗栗縣服務一年以上(請附服務證明)或就學(請附學生證)之外縣市籍美術創作者。

  (四)展出方式:

      1.徵選作品類別:分水墨(包括膠彩)、書法(包括篆刻)、油畫、水彩(包括粉彩等)、攝影、陶藝、木雕、自由媒材(包括雕塑、版畫、多媒材等)等八大類。

      2.徵選作品資格:凡符合第六項第三點資格者,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為原則,且未在本局展出,並未曾參加任何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發表展覽過之作品,應徵作品每人限一件。(徵件簡章及送件登記表請至苗栗縣文化局網站http://www.mlc.gov.tw下載)。

      3.徵選作品審查:

       (1)徵選作品須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能展出。

       (2)徵選作品規格:(書、畫、攝影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者皆不予受理

            <  >:包括膠彩,一律裱褙完成,連框裝裱或卷軸,限200公分Χ100公分以內,不得以玻璃裝框。

            <  >:包括篆刻,規格同水墨。

            <  >:最小以10號以上,最大以30號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包括粉彩,最小以四開以上,最大以對開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作品長邊以20吋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吋為限)並加框,連作及玻璃裝框者不收(並附上5X7

                      吋光面照片;若以數位相機拍攝者,請附光碟乙份。)

            <  >:作品規格長、寬、高各以100公分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作品長、寬、高各100公分以內為限(尺寸過大者,搬運不易,請勿送件),不得以玻璃裝框,精細者請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裝妥固定,以利展品展出及搬運安全考量。

            <自由媒材>:包括雕塑、版畫、多媒材等各類作品,作品規格長、寬、高各以100公分以內為限,不得以玻

                        璃裝框。

       (3)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參加人員對評審委員審查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4)送件時請附作者兩吋半身照片一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並浮貼於照片欄內)、簡歷務必附上徵選作品照

             3×5吋乙張(參加每類作品皆需要),並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名簿、學生證或服務證明等)。

             若資料不符、填寫不全及作品送件時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者,皆不予受理。

       (5)各類作品錄取第一名乙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佳作若干名,以上各類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的標準得以從缺。

    4.收退件:

       (1)參展者送件時請先行填具送件登記表(請逕向苗栗縣文化局展演藝術課索取),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者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之責

       (2)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知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3)承辦單位【電話:037-352961~4分機614】【地址: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收退件地點

收件  日期及時間

未入選作品退件  日期及時間

入選作品退件  日期及時間

苗栗縣文化局

陳  列  館

951110日至1112日止。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630

951124日至1126日止。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630

960323日至0325日止。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630

    5.獎勵及罰則:

(1)送件作品經評審佳作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乙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知領取),各類第一名乙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由主辦單位致贈獎狀及獎金(第一名參萬元,第二名貳萬元,第三名壹萬元;前三名得獎者,經徵詢同意後得由本局典藏,並頒贈典藏獎狀。),佳作若干名,頒發獎狀,不致贈獎金。

(2)送件作品不得有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             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外並於公開場合公佈其姓名。

(3)累計三年得名次者,列為該類別之苗栗縣美術家聯展,而不得參加同類別之徵選。參加其他類別之徵選,不             受此限。

    6.承辦單位對於應徵入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及出版專輯等權利。

    7.頒獎日期:960303日(星期六)上午10點。

    8.頒獎地點:苗栗縣文化局第一展覽室(陳列館一樓)。

七、附    則:

  (一)展出作品由承辦單位依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

        不予負責。

  (三)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並由承辦單位辦理保險,如必要得請協助佈展,卸展。

  (四)參與本次展出者應確依本實施計畫各項規定作業。

  (五)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15﹪。

  (六)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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