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補助作業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落實敘事電影人才培育之紮根工作,鼓勵青年學子從事敘事短片之創作與攝製,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補助作業要點」,歡迎國內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踴躍報名參加。

邱坤良主委表示,文建會以人才培育為重點,希望透過補助獎勵方式,鼓勵學生發揮創意;以非專業人士的眼光,讓一般民眾也可透過藝術創作方式接近生活。國藝會近年來針對專業人士也有補助獎勵攝製短片辦法,這次的獎助計畫,則是鎖定在大學、研究所的學生,培養學生影像創作及說故事能力,藉以帶動校園一股風潮。

目前各行政部門、基金會對影音方面的補助多集中在「紀錄片」與「動畫」2類,「短片」的部分較少,且限定專業人士。文建會為鼓勵年輕學子發揮影像創作能力,特別訂定本補助要點,期待對影片攝製有興趣的大學生(含研究生),發揮想像力與說故事的能力,進而創作劇本,把文字轉換成一幅幅的畫面,實現導演夢。本要點補助對象以在學學生的「敘事短片」為主,希望從培養「說故事能力」的年輕學子開始,為國內電影產業注入一股新力。

本要點徵求具原創性的「敘事短片」,片長以30分鐘以下為原則,且未曾於國內外公開發表過,欲申請學生須填妥申請書表,並備妥相關證明及文件,於95年11月15日送達文建會第二處(台北市北平東路30-1號),以郵戳為憑;每一年度補助名額以10名為原則,補助金額每名上限為新台幣50萬元,文建會將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文件及補助金額。詳細要點內容及申請書表可逕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網站(http://www.cca.gov.tw)下載。

引述文建會新聞稿
相關網址:http://www.cca.gov.tw/law/html/new/8-20060919.html
出版單位:圖書資訊課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補助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敘事電影人才培育之紮根工作,鼓勵

        青年學子從事敘事短片之創作與攝製,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

        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與研究所之在學學生。

三、補助項目、金額及名額:

(一)補助項目:敘事短片(片長以30分鐘以下為原則),內容須具原創性,避免新聞報

            導式或教育式宣導影片,且未曾於國內外公開發表。若為學校作業或畢業作品,請

            註明。

(二)補助金額:每名上限新台幣50萬元,評審委員得斟酌增減之。

(三)補助名額:每年以10名為原則。

四、申請期程、文件與程序:

(一)申請期程:每年101日至1115日。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需含以下資料:

           1)片長。(30分鐘以下為原則

               2)類型、表現手法、故事大綱、人物表、文字劇本(若有分鏡圖,需檢附)、拍

                     攝器材、日程計畫表及預計發行計畫。

           3)學校可提供之設備、器材(是否收費),預計向外租借之設備及器材。

           4)若有指導老師,須註明指導老師姓名及其簡介。

           5)經費預算表。(如附件二)

           6)若曾獲得國際性或全國性影音獎項,請註明。

          3.與申請計畫相關之試拍DVD一份(不超過十分鐘)。

          4.申請者過去相關作品一份(DVD/VCD規格擇一繳交)。

(三)申請程序:

         1.所有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截止期限內,以掛號寄達本會第二處(台北市北平東路30

            -1 號,電話:02-23434147),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表及計畫書須備妥10份以供審查。

         3.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選與否,恕不退件。

五、攝製規格:限以DVCAM電子數位規格之同等級或更高級規格拍攝及製作完成。

六、評審作業:

(一)審查時間:每年1116日至1215日。

(二)評審程序:

         1.本會得遴聘有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及建議補助金額。

         2.評審委員得就申請案之創意、敘事能力、可行性、預期效益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項

            綜合考量。

七、交片時間:隔年1031日。

八、撥款及核銷:

        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及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得派員監督,且獲補助者有義務定期配合本會說明計畫進度。

(二)獲補助者應於規定交片日期前,檢具成果報告書及DVD版本五份予本會。逾期且未

            事先獲本會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會將撤銷補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三)獲補助者拍攝完成之作品,須經本會遴聘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審查,通過者始得辦理

            結案與請領尾款事宜;未通過者,則不予撥付尾款。

(四)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領取本會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其他補助款項。該計畫如已同

            時進行申請其他資助,或為委製、合製或補助之計畫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

(五)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六)完成作品應在片尾打上「本作品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字樣及本會形象識

            別圖樣;作品若有發表,亦應於發表時註明「本作品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

            及本會形象識別圖樣,並須於發表前一個月函知本會。

(七)獲補助者應同意獲補助後,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資料,經本會取得

            其無償授權,同意本會進行以非營利為目的之推廣工作,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藝

            文活動,公開發表獲補助計畫之成果。

(八)作品若需採用新聞資料影片、音樂或拍攝到他人著作,須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書

            面同意或授權使用,且無違法之虞。

(九)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拍攝或違反契約書規定、或有抄襲、剽竊與其他侵害他人著

            作權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會並得撤銷資格,解除或終止與獲補助者之契約, 

            且獲補助者須繳還已支領費用,並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與本會其他的補助

            計畫。

(十)當年度獲補助者,須隔一年度後才能提案申請。

(十一)以外語或非國語發音者,須附中文字幕,以利推廣。

 

申請書下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