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補助作業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落實敘事電影人才培育之紮根工作,鼓勵青年學子從事敘事短片之創作與攝製,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補助作業要點」,歡迎國內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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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補助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敘事電影人才培育之紮根工作,鼓勵 青年學子從事敘事短片之創作與攝製,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 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與研究所之在學學生。 三、補助項目、金額及名額: (一)補助項目:敘事短片(片長以30分鐘以下為原則),內容須具原創性,避免新聞報 導式或教育式宣導影片,且未曾於國內外公開發表。若為學校作業或畢業作品,請 註明。 (二)補助金額:每名上限新台幣50萬元,評審委員得斟酌增減之。 (三)補助名額:每年以10名為原則。 四、申請期程、文件與程序: (一)申請期程:每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需含以下資料: (1)片長。(以30分鐘以下為原則) (2)類型、表現手法、故事大綱、人物表、文字劇本(若有分鏡圖,需檢附)、拍 攝器材、日程計畫表及預計發行計畫。 (3)學校可提供之設備、器材(是否收費),預計向外租借之設備及器材。 (4)若有指導老師,須註明指導老師姓名及其簡介。 (5)經費預算表。(如附件二) (6)若曾獲得國際性或全國性影音獎項,請註明。 3.與申請計畫相關之試拍DVD一份(不超過十分鐘)。 4.申請者過去相關作品一份(DVD/VCD規格擇一繳交)。 (三)申請程序: 1.所有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截止期限內,以掛號寄達本會第二處(台北市北平東路30 -1 號,電話:02-23434147),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表及計畫書須備妥10份以供審查。 3.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選與否,恕不退件。 五、攝製規格:限以DVCAM電子數位規格之同等級或更高級規格拍攝及製作完成。 六、評審作業: (一)審查時間:每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二)評審程序: 1.本會得遴聘有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及建議補助金額。 2.評審委員得就申請案之創意、敘事能力、可行性、預期效益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項 綜合考量。 七、交片時間:隔年10月31日。 八、撥款及核銷: 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及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得派員監督,且獲補助者有義務定期配合本會說明計畫進度。 (二)獲補助者應於規定交片日期前,檢具成果報告書及DVD版本五份予本會。逾期且未 事先獲本會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會將撤銷補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三)獲補助者拍攝完成之作品,須經本會遴聘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審查,通過者始得辦理 結案與請領尾款事宜;未通過者,則不予撥付尾款。 (四)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領取本會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其他補助款項。該計畫如已同 時進行申請其他資助,或為委製、合製或補助之計畫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 (五)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六)完成作品應在片尾打上「本作品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字樣及本會形象識 別圖樣;作品若有發表,亦應於發表時註明「本作品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 」及本會形象識別圖樣,並須於發表前一個月函知本會。 (七)獲補助者應同意獲補助後,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資料,經本會取得 其無償授權,同意本會進行以非營利為目的之推廣工作,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藝 文活動,公開發表獲補助計畫之成果。 (八)作品若需採用新聞資料影片、音樂或拍攝到他人著作,須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書 面同意或授權使用,且無違法之虞。 (九)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拍攝或違反契約書規定、或有抄襲、剽竊與其他侵害他人著 作權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會並得撤銷資格,解除或終止與獲補助者之契約, 且獲補助者須繳還已支領費用,並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與本會其他的補助 計畫。 (十)當年度獲補助者,須隔一年度後才能提案申請。 (十一)以外語或非國語發音者,須附中文字幕,以利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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