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健康城市」攝影比賽 |
台北縣政府新聞室主辦台北縣「健康城市」攝影比賽,即日起收件到10月16日止,參賽內容分健康的生活、環境生態、文化環境、社會安全福利4大主題,以95年度後的作品為限,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皆可,數位相片需600萬畫素以上,第1名獎金2萬元,作品請寄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6樓新聞室,信封請註明:台北縣政府「健康城市」攝影比賽,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6156,或上縣政府網站www.tpc.gov.tw下載報名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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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台北縣「健康城市」攝影比賽開始囉 【北縣訊】由台北縣政府新聞室主辦,台北縣「健康城市」攝影比賽即日起正式開始收件,有45個得獎名額,其中金牌一名獎金2萬元,銀牌一名獎金1萬5千元,銅牌一名獎金1萬元,優選十名各得獎金5千元,佳作十二名,各得獎金3千元,入選二十名,各得獎金2千元,歡迎熱愛攝影的朋友踴躍參與。 新聞室表示,為宣傳與行銷台北縣健康城市的理念,激發縣民參與和瞭解對健康城市的期望及需求,特別舉辦這個比賽活動,其中參賽內容分四大主題,包括台北縣健康的生活、環境生態、文化環境、社會安全福利;參賽作品內容以95年度以後的作品為限,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數位相片畫質需六百萬畫素以上)皆可,敬請愛好攝影人士自即日起到10月16日止,將作品寄至台北縣政府新聞室(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6樓,信封請註明:台北縣政府「健康城市」攝影比賽)收。 本活動活動簡章及相關比賽辦法,可由台北縣政府網站(http://www.tpc.gov.tw)或是撥打服務專線2960-3456分機6156洽詢,歡迎有興趣的攝影達人,踴躍報名參加。 撰稿人:新聞室 張欽鵬 電話:2960-3456轉6156;0937-76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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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健康城市」攝影比賽實施辦法 一、活動宗旨: 為宣傳與行銷台北縣健康城市的理念,激發縣民參與、瞭解其對健康城市的期望及需求,並掌握臺北縣民對健康城市之期許。 二、主辦單位: 台北縣政府新聞室 三、攝影主題:
四、比賽規格: 以任何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數位相片畫質需六百萬畫素以上)皆可。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一律沖印或輸出5X7英吋參賽,彩色或黑白照片不拘,參加主題及張數不限,連作不收。每件作品應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五、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六、收件地點: 台北縣政府新聞室(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6樓,信封請註明:台北縣政府「健康城市」攝影比賽)。 七、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95年10月16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八、評審日期: 95年10月下旬聘請攝影專業人士及學者,於台北縣政府公開評審(評審詳細時間、地點另行公布於台北縣政府網站http://www.tpc.gov.tw/)。 九、洽詢方式: 台北縣政府網站,或撥打電話02-2960-3456分機6156,台北縣政府新聞室張先生洽詢。 十、獎勵: 金牌一名,獎金2萬元,獎狀乙紙。銀牌一名,獎金1萬5千元,獎狀乙紙。銅牌一名,獎金1萬元,獎狀乙紙。優選十名,各得獎金5千元,獎狀乙紙。佳作十二名,各得獎金3千元,獎狀乙紙。入選二十名,各得獎金2千元,獎狀乙紙。 十一、得獎公布與底片收件日期: 得獎作品預計10月份公布於台北縣政府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同時在接獲得獎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以郵戳為憑),繳交得獎底片或2048x3072以上畫素之數位檔至指定地點。 十二、領獎日期: 另行通知,並公布於台北縣政府網站。 十三、注意事項: (一)參加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加色、翻拍、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參加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三)得獎作品底片(數位作品繳交原始檔光碟,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必須依公布期限繳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未獲獎作品,不另退件。 (四)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五)金牌、銀牌、銅牌及優選得獎者不與重複,佳作獎、入選獎則不在此限,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 (六)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七)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八)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九)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十)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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