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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及優選得獎者不予重複,佳作獎、入選?不在此限,比賽作品未達水準者,獎項得從缺。
- 經評審入圍者,須繳交作品底片,逾期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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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作品如有冒偽、抄襲、拷貝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攝影比賽得獎或展出,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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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但主辦單位同意得獎人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並自由使用複製品。
- 各獎項之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0%所得稅;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需繳扣20%所得稅。
-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遺失、損害時,主辦、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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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作品若需退件,請於公佈得獎日起一個月內親至收件地點領取,或附回郵五十元及中型信封,並寫明收件人地址、姓名、聯絡電話。除此之外,主、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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