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之美」攝影比賽


◆宗    旨:今年適逢「總統府全球資訊網」成立屆滿十週年及總統府建築決定興建屆滿百年,為紀念這兩個別具意義的時間點,並增進民眾與總統府之互動,特舉辦「總統府之美」攝影比賽,希望透過畫面的詮釋,展現總統府建築之美與人文特色,讓民眾進一步認識、瞭解總統府。

◆主辦單位:總統府

◆協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觀光局、警察廣播電台、中華攝影教育學會

◆參賽資格:凡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者皆可參加

◆ 攝影主題:以「總統府」為主題,發揮建築之美與人文特色。

◆拍攝時限:公布之日起至收件截止日

◆作品規格:以相紙沖印或輸出8×10英吋之彩色、黑白照片。正片、負片或數位不拘。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5年8月20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收件地點:台北市松山區11070東興路37號5樓(中華攝影教育學會)

◆總統府開放參觀日:

  • 一、非假日開放:每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9時至12時,但國定假日除外。參觀時,禁止攜帶照相或攝影器材入內拍攝。
  • 二、特定假日開放:95年6月4日及8月6日,自上午8時至下午4時。參觀時,得攜帶照相或攝影器材入內拍攝。

◆參賽規則:

  • 一、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 二、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附件「總統府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 三、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座、紀念品、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 四、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
  • 五、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總統府之美』攝影比賽」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 六、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
  • 七、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 八、 參賽者於總統府特定假日開放時間進入總統府拍攝時,應攜帶身分證件,並遵守「總統府開放參觀須知」相關規定。
  • 九、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 十、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 十一、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評審方式:

  •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
  • 二、參賽作品經評審小組評選通過後,為初審合格。初審合格者應於主辦單位指定期限內,繳交參賽作品之原稿底片(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供評審小組進行複審。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
  • 三、評審小組經複審決定各獎項得獎人。

◆獎項及名額:

  • 一、 金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 二、 銀牌獎2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 三、 銅牌獎3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 四、 優選獎10名:獎金新臺幣5仟元、獎狀乙紙及紀念品乙份。
  • 五、 佳作獎50名:獎金新臺幣1仟元、獎狀乙紙及紀念品乙份。

◆得獎公布、頒獎與展出時間:

  • 一、 得獎作品預計於95年9月公布在「總統府全球資訊網」、「阿扁總統電子報」及國內攝影雜誌,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 二、 得獎作品將擇期於總統府內展出,時間另行公布。
  • 三、頒獎時間:另行通知,並公布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
  • 四、頒獎地點:總統府

◆洽詢方式:

  • 一、活動網址:總統府全球資訊網(http://www.president.gov.tw/)
  • 二、總統府2次假日開放參觀日,於總統府前廣場設有攝影比賽活動服務台,除提供活動諮詢之外,現場並安排攝影簡易教學講座。
  • 三、聯絡電話:

總統府:02-23206423~24;行政院新聞局:02-33568080;交通部觀光局:02-23491566;中華攝影教育學會:02-27266623(秘書處)      

◆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附件

「總統府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

作品名稱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電子信箱

 
  • ☆ 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本人參賽作品如獲獎,本人同意將該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總統府,謹此聲明。

著作財產權讓與人簽章:

 

註: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使用,浮貼於作品背後。

下載簡章及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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