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度桃園縣龍潭鄉歸鄉文化季系列活動攝影比賽簡章 |
1.宗 旨:為龍潭鄉公所承辦歸鄉文化季嘉年華會,慶祝端午龍舟競賽、花火之夜等系列活動,並為活動留下珍貴圓滿的成果,特舉辦本比賽。 2.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3.承辦單位:龍潭鄉公所 4.協辦單位:社團法人桃園縣攝影學會 5.拍攝主題:以95年5月22日至95年6月4日各系列活動內容為準,非活動期間所拍攝之作品不得參賽。 6.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7.作品規格:正片、負片或六百萬畫素以上數位相機拍攝不拘,並以沖印11×14或12×15吋之相片參賽,作品不得經過表框、加色、格放、彩繪、疊片或電腦合成處理,參加張數不限。 8.拍攝地點:參賽人員可自由前往各系列活動會場拍攝(活動地點如后系列內容表及http://www.Lungtan.gov.tw 龍潭鄉公所網站內尋 )。 9.收件截止:95年6月22日前到達為準。 10.收件地址:325龍潭鄉中正路210號 龍潭鄉公所-城鄉管理課收 11.評審日期:於95年6月25日 下 午 1 時起,假龍潭鄉公所三樓大禮堂公開評審。 12.得獎公佈:評審後,除各別通知參賽者外,並於龍潭鄉公所網站<http://www. Lungtan.gov.tw >及桃園縣攝影學會網站<http://www.tps.org.tw>公佈。 13.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14.退 件:所有得獎作品一律不退件,由龍潭鄉公所保存,未入選作品如需退件者須親自在上班時間內至收件處領回,逾期二個月未領取者,怒不負責保管之責。 15.獎 勵: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三萬元,獎牌一面。 銀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二萬元,獎牌一面。 銅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一萬元,獎牌一面。 優選獎十名:各得獎金三千元,獎牌一面。 佳作獎六十名:各得獎金五百元,獎狀乙只。 16.附 則:(1)金、銀、銅牌獎項,每人限得一獎(需依法預扣所得稅),不得重覆。 (2)作品背面需貼參加表(填寫題名、作者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拍攝地點)。 (3)優選(含)以上得獎作品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參賽者於接獲得獎通知後,須於限定期限內交付原稿底片或六百萬畫素以上原始檔光碟給主辦單位,凡未按時交付或冒借、抄襲、拷貝、仿冒者,一律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 (4)得獎作品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所有得獎作品承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擁有重製、廣告宣傳、刊印等權利,不另給酬。 (5)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6)凡參賽者,即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承辦單位與協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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