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新莊體育場之美』攝影比賽


一、宗    旨:為藉由攝影展現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之美,並推廣95年體育季系列活動,提昇全民休閒

運動風氣,促進全民身心健康,充實生活內涵。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

三、比賽主題:以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場區題材為主,共分三大組別詳列如下:

(一)運動設施:如棒球場、田徑場、網球場或體育館...等日間或夜間之美。

(二)公園景觀:如景觀樓、景觀湖、林蔭大道、陽光草坪...等日間或夜間之美。

(三)體育藝文活動:以場區內辦理體育、職棒比賽、舞蹈、音樂、藝文、其他..等活動或人物之美。

四、比賽規格:一律5×7不裱框之彩色照片,禁止電腦合成及拷貝,張數不限,連作及數位相機拍攝之照片不收。未得獎作品,不另退件。

五、資    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六、收件地點:臺北縣攝影學會台北市莒光路252號6樓之1,信封註明「第四屆新莊體育場之美攝影比賽」】

七、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95年6月2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八、評審日期:95年6月25日下午2時聘請攝影專業人士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九、評審地點: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景觀樓展示中心。

十、獎    勵:

  別

   項

運動設施

公園景觀

體育藝文活動

金牌獎(20,000元)

一名

一名

一名

銀牌獎(15,000元)

一名

一名

一名

銅牌獎(10,000元)

一名

一名

一名

  作 (2,000元)

十名

十名

十名

十一、得獎名單:得獎名單於評審結束後,公佈於新莊體育場網站,並以書信通知得獎者。

十一、頒    獎:7月15日於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舉行(日期如有變更將另行通知)。

十二、注意事項:

(一)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限94年及95年拍攝作品)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 參賽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涉。

(三) 得獎作品底片應依公佈期限交主辦單位(不收翻拍底片),無法繳交底片者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

(四)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五) 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一人一獎不予重複得獎,佳作不在此限。

(六)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七)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評審會議議決後實施,參賽者不得異議。

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

「第四屆新莊體育場之美攝影比賽」

編號

 

 

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

「第四屆新莊體育場之美攝影比賽」

編號

 

  名

 

  名

 

參賽組別

□運動設施 □公園景觀  □體育藝文活動    

(如未填寫組別以棄權論)

參賽組別

□運動設施 □公園景觀  □體育藝文活動    

(如未填寫組別以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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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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