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南瀛獎暨第十八屆南瀛美展


九十五年南瀛獎暨第十八屆南瀛美展實施辦法

壹、     旨:鼓勵美術工作者研究、創作,倡導藝文風氣,推動全民美育,提升美術水準。

貳、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南縣政府

承辦單位:臺南縣政府文化局

協辦單位:臺南縣立文化中心、財團法人臺南縣文化基金會

參、 實施方式:

一、  參賽資格1、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美術創作者。

                  2、作品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三年內(20031月起),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展為限,參賽類

                     項目不限。惟初審階段每項送135幻燈片三張,須為不同作品。(詳閱送件須知)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四年內不得參加,項目如下:(1)作品完成逾三年

      以上。 (2)抄襲他人作品。(3)作品曾參加國內各種展覽競賽經發表者。

二、徵件作品:

1、收件時間: (1)  2006(95)6月1日至6月10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2)複決審收件日期另函通知。

                       2、收件地點: (1)  作品幻燈片請寄南瀛美展籌備會(730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

                                       號世紀大樓10樓)。

                               (2)複決審作品請寄至台南縣立文化中心(730台南縣新營市中正路23號,電話: 06-6326373)

3、作品規格:送審作品須依下列規格送件,作品如需裝框,背面應加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不得裝用玻璃。不符規定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得獎資格。

 

 

 

           

1

 

裝框,內幅不得裁切,完成尺寸 60cm 90cm,長以 190cm 210cm為準。

2

 

裝框,最大以50號,最小以20號為限。

3

膠彩畫

裝框,最大以50號,最小以20號為限。

4

水彩畫

裝框,畫面以大於對開(73cm × 50cm),小於全開(114cm × 79cm)為限。

5

 

裝框,畫面以大於八開(38cm × 26cm),小於全開(114cm × 79cm)為限。

6

書法

篆刻

依國畫之規格處理,惟以單品直式卷軸為限。初審送件時,除繳交三張不同作品之幻燈片外,每件書法作品請繳交一張細部幻燈片及照片,每件篆刻作品請另繳一張五方鈐印以上的原拓印文(不必裱裝)。

7

 

1、  圓雕:形式大小力求簡便,長寬高不得超過2公尺,小於30cm,重量不得超過100公斤。

2、  浮雕:含框不得小於100cm × 80cm 超過160cm × 120cm

8

 

1、  數位影像合成之作品不收。

2、  初審:以三張不同之作品 10吋 × 10吋 或 10吋 × 8吋照片審查,不需裱框,作者、

         題目、流水序號請自行以油性筆寫於背面。

3、 複審:照片大小以最長邊24吋為單一規格,應自行裱裝於28吋×32吋之木框或鋁框。

9

 

作品長寬高不得小於30cm大於90cm複合作品請附完成作品之照片,標明裝卸過程,安全包裝後送件。

10

視覺

設計

1、含平面廣告設計、包裝設計、海報設計、郵件廣告設計、書籍設計、視覺識別設計、插畫、卡片、郵票、月曆……等印刷設計。

2、平面作品應以壓克力加木板裱裝,含連作之尺寸以裱裝後小於140cm × 120cm 為限;立體作品長寬大於30cm ,小於90cm為限,易碎及精細作品需附加襯墊,或用壓克力盒裝妥,安全包裝後送件。

3、本類除受理個人作品參賽外,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可推薦作品參賽,得獎獎金由推薦團體領取,獎盃、證書、畫冊則由推薦團體作者分別領取。

11

 

1、含金工、民間木彫(有別於雕刻)、漆藝、編織……等。作品規格依視覺設計類第2項處理。

2、編織類長不得超越180cm,寬不得超越120cm,裱於圖版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

12

 

1、  作品不限制過去曾參加過其他競賽,但需為民國94531日後創作之作品。主題須與台南縣有關,且不得違反我國法律。

2、  可組隊報名參加,須推出一名代表人,並檢附職名表,個人不得重複參加隊伍。

3、  運用於作品中之各類素材須註明取得著作權所有人之同意,若違反相關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負所有責任,主辦單位得以取消得獎或參賽資格。

 

 

三、   作品評審:徵件作品由承辦單位文化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辦理初複、決審,依作品評審要點辦理。經評審決定,各獎項必要時得以從缺。

1、  初審:依各類別,分別進行幻燈片審查。獲選「入選入圍」者,由承辦單位通知繳交原作與二件

參考作品參加複審。

2、  複審:依各類別,審原作與二件參考作品。由初審「入選入圍」作品中選出入選獎、佳作獎、

        優選獎。

                3 決審:不分類別,審原作及二件參考作品,選出七名南瀛獎。

四、  送件須知:作品不符實施辦法規定者,不予審查。

1、  初審:(1)攝影類以三張不同作品之10× 10吋或 10 × 8吋照片,其他各類項作品以三

            張不同作品之135幻燈片審查。照片及幻燈片請自編作品流水序號,以編號最小者為主

            要參選作品。

(2)立體作品每件請自取三個不同角度拍攝成135幻燈片(合計九張幻燈片)送審。

(3)國畫類二件參考作品,可以冊頁(畫心以四開左右為限)、方形(裝框或卷軸,畫心以140公分為限)形式參選。

 (4)動畫作品只寄送參賽作品即可,需以DVD光碟播放機可播放之DVD光碟片形式寄送。

(5)所有幻燈片及照片、光碟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2、複審:入選入圍者以主要參選作品之原作,與二件參考作品參與審查,請作者依規定時間

            自行送至台南縣立文化中心,逾期視同放棄複審資格。

3、決審:獲優選獎之作者參加決審。

4、參加複審之作品,作品標籤需工整清晰,並請作者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左上角及底座、木箱、壓

            克力盒等週邊設備明顯處,以利登記及運送。

5、複、決審階段送審作品,請盡量親自送件點交;若非得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郵遞過程所

                               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肆、展    覽:95107日(星期六)至1126日(星期日)於台南縣立文化中心畫廊展出。

伍、獎    勵:凡得獎者,可獲承辦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南瀛美展」專輯乙冊。

一、 南瀛獎:共7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20萬元,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二、 優選獎:共25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三、佳作獎:若干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5千元,證書乙紙。

四、入選獎:若干名,每名發給入選證書乙紙。

陸、 頒   獎:得獎人由承辦單位文化局另函通知,擇期隆重表揚。

柒、 典   藏:獲選為「南瀛獎」者,除由主辦單位頒發獎金、獎座、證書外,展覽結束後,其原送作品(攝

影類含底片)由主辦單位永久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

捌、 其    他:

一、   除動畫類外,作品同時參加本競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獎者,視同重複參賽,予以取消資格。

二、   作品過重、過大或易碎致不適參展者,主辦單位得不予展出。

三、   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情事,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並予取消參賽獲得獎資格。

四、   主辦單位對審查邀請展及入選獎以上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重製等權利。

五、   主辦單位對審查及得獎作品皆負保管之責,並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本

         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而遭受損害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六、   凡參加「95年南瀛獎暨第18屆南瀛美展」者,視同承認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本實施辦法如有未

     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議決修改公布之。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of Tainan County

  洽詢電話:06-6326373

 

九十五年南瀛獎暨第十八屆南瀛美展送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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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所有資料務請以正楷填寫,勿潦草。照片背面請以油性筆簽名後浮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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