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南瀛獎暨第十八屆南瀛美展 |
九十五年南瀛獎暨第十八屆南瀛美展實施辦法 壹、 宗 旨:鼓勵美術工作者研究、創作,倡導藝文風氣,推動全民美育,提升美術水準。 貳、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南縣政府 承辦單位:臺南縣政府文化局 協辦單位:臺南縣立文化中心、財團法人臺南縣文化基金會 參、 實施方式: 一、 參賽資格:1、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美術創作者。 2、作品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三年內(2003年1月起),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展為限,參賽類 項目不限。惟初審階段每項送135幻燈片三張,須為不同作品。(詳閱送件須知)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四年內不得參加,項目如下:(1)作品完成逾三年 以上。 (2)抄襲他人作品。(3)作品曾參加國內各種展覽競賽經發表者。 二、徵件作品: 1、收件時間: (1)初 審—2006年(95年)6月1日至6月10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2)複決審—收件日期另函通知。 2、收件地點: (1)初 審—作品幻燈片請寄南瀛美展籌備會(730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 號世紀大樓10樓)。 (2)複決審—作品請寄至台南縣立文化中心(730台南縣新營市中正路23號,電話: 06-6326373) 3、作品規格:送審作品須依下列規格送件,作品如需裝框,背面應加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不得裝用玻璃。不符規定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得獎資格。
三、 作品評審:徵件作品由承辦單位文化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辦理初、複、決審,依作品評審要點辦理。經評審決定,各獎項必要時得以從缺。 1、 初審:依各類別,分別進行幻燈片審查。獲選「入選入圍」者,由承辦單位通知繳交原作與二件 參考作品參加複審。 2、 複審:依各類別,審原作與二件參考作品。由初審「入選入圍」作品中選出入選獎、佳作獎、 優選獎。 3、 決審:不分類別,審原作及二件參考作品,選出七名南瀛獎。 四、 送件須知:作品不符實施辦法規定者,不予審查。 1、 初審:(1)攝影類以三張不同作品之10吋 × 10吋或 10吋 × 8吋照片,其他各類項作品以三 張不同作品之135幻燈片審查。照片及幻燈片請自編作品流水序號,以編號最小者為主 要參選作品。
2、複審:入選入圍者以主要參選作品之原作,與二件參考作品參與審查,請作者依規定時間 自行送至台南縣立文化中心,逾期視同放棄複審資格。 3、決審:獲優選獎之作者參加決審。 4、參加複審之作品,作品標籤需工整清晰,並請作者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左上角及底座、木箱、壓 克力盒等週邊設備明顯處,以利登記及運送。 5、複、決審階段送審作品,請盡量親自送件點交;若非得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郵遞過程所 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肆、展 覽:95年10月7日(星期六)至11月26日(星期日)於台南縣立文化中心畫廊展出。 伍、獎 勵:凡得獎者,可獲承辦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南瀛美展」專輯乙冊。 一、 南瀛獎:共7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20萬元,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二、 優選獎:共25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三、佳作獎:若干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5千元,證書乙紙。 四、入選獎:若干名,每名發給入選證書乙紙。 陸、 頒 獎:得獎人由承辦單位文化局另函通知,擇期隆重表揚。 柒、 典 藏:獲選為「南瀛獎」者,除由主辦單位頒發獎金、獎座、證書外,展覽結束後,其原送作品(攝 影類含底片)由主辦單位永久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 捌、 其 他: 一、 除動畫類外,作品同時參加本競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獎者,視同重複參賽,予以取消資格。 二、 作品過重、過大或易碎致不適參展者,主辦單位得不予展出。 三、 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情事,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並予取消參賽獲得獎資格。 四、 主辦單位對審查邀請展及入選獎以上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重製等權利。 五、 主辦單位對審查及得獎作品皆負保管之責,並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本 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而遭受損害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六、 凡參加「95年南瀛獎暨第18屆南瀛美展」者,視同承認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本實施辦法如有未
盡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of Tainan County 洽詢電話:06-6326373
九十五年南瀛獎暨第十八屆南瀛美展送件表 初審編號(免 填):
注意:所有資料務請以正楷填寫,勿潦草。照片背面請以油性筆簽名後浮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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