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徵件


第六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徵件簡章

一、宗  旨: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辨『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二、指導單位:台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四、協辦單位:台北攝影學會、台灣攝影學會、高雄市攝影學會、台南市攝影文化會館。 

五、申請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但本屆評審委員及本會現任理監事及其家屬一律不得參加。

六、題  材:不限。黑白或彩色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自然生態及人文紀實作品不得電腦修改或合成。

七、規格件數:申請者請提出長邊十吋為準,短邊不限,均不得留白之作品(整套系列)二十張,不得裝裱,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予評審。

八、收件日期: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

九、收件地點:700 台南市中正路三號 台南市攝影文化會館,請註明第六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主任委員 洪水法 先生收。

十、評  審:聘請名攝影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結果於評審後一週內通知參加者,獲選者並在中華攝影報及媒體發表。

十一、展 覽: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九日假台南市攝影文化會館展出,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十二月十四日止假國父紀念館翠亨藝廊展出。

十二、邀 展:得邀請本屆評審委員、顧問及主、副主任委員、全體委員,各提供一張作品參展。

十三、獎 勵:
(
) 錄取『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一名(如作品未達評審委員認定之標準獎額得從缺)
(
) 得獎者必須提供得獎作品底片(以掛號郵寄),由本會負責放大邊長二十吋照片,展覽作品於展畢後,全數致贈得獎人 (底片另以掛號退還)
(
) 頒發金質證書乙幀,獎座乙座,並於展覽開幕式隆重頒獎。
十四、附 註:
(
) 申請人請詳填參加表(可影印),並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作品背面填寫作品編號、姓名。
(
) 得獎作品不退件,未得獎之作品,評後一個月內郵寄退還,作者須附足退件掛號郵資或一個月內親自至本會領取,未付郵資者,不負保管退件責任。
(
) 得獎、邀展作品本會及指導單位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者不得異議。
(
) 應徵作品本會當儘妥善保管之責,假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 應做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獎座及證書,並追究各項費用及法律責任。
(
) 曾得過郎靜山紀念攝影獎者,不得再參加。
(
) 如未按期提供得獎底片者,以自動放棄得獎處理,將由次高獎作者遞補。
(
) 如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者,請附回郵及信封寄 10068 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4210樓之1,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收。
(
) 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並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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