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2006「台灣采風」攝影比賽


交通部觀光局2006「台灣采風」攝影比賽簡章

一、宗旨:
為鼓勵全民參與觀光活動,在享受觀光資源之際,捕捉台灣之美。並將作品做為國內外觀光宣傳之用,以宣揚台灣自然人文之美,進而促使我國觀光產業之發展。

二、主辦單位、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承辦單位: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

三、題材為兩類:(一)以台灣全國性旗艦觀光景點「台北101大樓、故宮、日月潭、愛河風情、阿里山、玉山、墾丁、太魯閣峽谷」等八大景點為主題,表達其特有意象。
(二)以台灣全國性觀光行銷特色「美食小吃、夜市、熱忱好客的民情、24小時的旅遊環境」等四大特色為主題。
*旗艦觀光景點暨特色等詳細資訊,請參考觀光局網站(網址:http://taiwan.net.tw)「最新消息」項下「台灣暨各縣市觀光旗艦計劃」。

四、作品規格:
(一) 分彩色正片(幻燈片)及數位影像兩組,參賽作品一律放大為長邊12英吋,短邊不限之彩色照片(非噴墨式輸出相紙),參賽作品必須為單張作品(連作不收),不得裝裱、加色、格放、電腦合成、彩繪,另數位影像作品需以(6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原始檔案大小約為2000×3000d p i以上規格之j pg及t i f f 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不得使用P h o t o s h o p等影像軟體做任何影像合成或修改)高階、高品質數位相機拍攝。
(二)參賽作品每人限10件,每件作品均需註明「參賽主題暨組別」,並附報名表、作品原稿母片或原始檔光碟浮貼於作品背面,及簽署報名表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俟比賽完畢得獎公佈後,將寄回未得獎作品及底片。若所繳交底片與參賽作品不符或未繳交底片之母片、數位原始檔光碟以及未簽署報名表著作權讓與同意書者,一律取消得奬資格,不得有異議。

五、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請在郵寄信封上註明參加「2006台灣采風攝影比賽」。

六、收件地點:
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地址:105台北市敦化北路240號4樓,電話:02-2349-1566,傳真:02-8712-9173)

七、評審:
由主辦單位成立評審小組審議評選。

八、得獎公佈:
評選結果將於評審作業完畢後,公佈於觀光局網站(網址:http://taiwan.net.tw),並通知得獎人。

九、錄取獎項及名額:
(一)台灣八大景點類: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獎狀乙面;
銀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獎狀乙面
(由傳統正片組暨數位影像組共同參選評定之)。
1.傳統正片組:銅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狀乙面)、優選15名(各得獎金新台幣5,000元,獎狀乙面)、佳作4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000元,獎狀乙面)。
2.數位影像組:銅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狀乙面)、優選1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5,000元,獎狀乙面)、佳作3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000元,獎狀乙面)。

(二)台灣四大特色類: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獎狀乙面;
銀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獎狀乙面
(由傳統正片組暨數位影像組共同參選評定之)。
1.傳統正片組:銅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狀乙面)、優選15名(各得獎金新台幣5,000元,獎狀乙面)、佳作4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000元,獎狀乙面)。
2.數位影像組:銅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狀乙面)、優選1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5,000元,獎狀乙面)、佳作3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000元,獎狀乙面)。

* 得獎作品之獎金一律以「匯款」方式核發,屆時得獎人須提供本人受款帳號等相關資料,以利獎金核發作業。

附則
一、 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違者若原作者提出異議時,取消得獎資格,獎牌、獎狀、獎金如數繳回。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其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二、 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三、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所有,管理使用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本局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 通知及致酬。
四、 銅牌(含)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五、 評審前,若遇不可得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六、 得獎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七、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

http://www.taiwan.net.tw/lan/Cht/news_event/news_content.asp?id=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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