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 十一屆 大墩美展


十一        95.02.06

一、目的: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彰顯大墩文化特質,提昇藝術創作水準,期藝術生活化、國際化。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第十一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

三、參賽資格: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者應自覓在台代理人處理全程一切事宜)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創作。

(二)近兩年內之創作,每人限參賽壹件。

(三)參賽作品有下列情況者,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1、                                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作品者。

2、                                曾在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得獎、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

四、參賽類別及規格:

01、工藝:型式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a、平面作品:裝裱後長、寬皆不得超過200公分。

b、立體作品:長、寬、高皆不得超過100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精細作品應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長、寬、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裝妥固定。

02、雕塑(含複合媒材):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a、圓雕:長限200公分以下、寬限100公分以下、高限30公分∼250公分(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b、浮雕:限170公分以下、80公分以上(含框),材質須堅實牢固。

c、複合媒材:作品長寬高總和100600公分為限(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03、數位藝術: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04、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限1624英吋(4061公分),短邊不得小於15英吋(38公分)。

05、版畫:限8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6、水彩:限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7、油畫:3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8、膠彩:3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9、篆刻: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10、書法:連框裝裱或卷軸,限長邊230公分、短邊120分以下,限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限對開以上且不得分割。

11、彩(水)墨:連框裝裱或卷軸,限長230分、短邊150公分以下、畫心限對開以上。

0411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五、參賽方式:

    (一)初審:簡章(含送件表)可至台中市文化局索取、附回郵信封函索、自「台中市文化局」網頁(http://www.tccgc.gov.tw)下載。備齊下列相關文件後掛號郵寄「40359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台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課」,信封上註明「參加台中市第十一屆大墩美展○○類」。

               1、送件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照(圖)片:
                  a
、參賽作品之照(圖)片810吋一張(照片務求清晰,依序貼附於送件表)。
                  b
、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8
10吋一張。
                  c
、雕塑(含複合媒材)類、工藝類皆須另加作品頂、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8
10吋照
                    
片各一張。
                  d
、篆刻類以閒章為主,並以參賽作品之五至十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不須附照片。
                  e
、數位藝術類:包括平面、立體、影音等數位藝術。除貼附色彩模式
CMYK300dpi/TIFF

   EPS格式之圖片外,

                       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及平面圖片說明。

                       作品規格需在高2.4公尺3公尺3公尺空間大小之內。

               3、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4、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二)複審:

               1、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

               2篆刻類送原印石十至二十方(須以錦盒裝妥)暨作品鈐印拓壹幅(酌加邊款),形式以直式卷軸或裝框皆可(手卷不收);畫心以45公分150公分為限。

3、數位藝術類:
a
、參加複審者需配合審查需要做作品的佈置。
b
、平面作品需輸出A0118.8公分84.1公分)size/300dpi/CMYK色彩TIFFEPS圖檔格

     式之輸出作品,框裱完成。

c、所有作品皆需附完整作品電子檔及作品檔案格式執行檔,並燒錄成光碟。
d
、光碟片上須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4、參賽作品原件由辦理單位製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

(三)大墩獎:各類第一名加送三件參考作品,由評審委員召集人遴選出五位大墩獎得主;獲大墩獎之作
品由台中市文化局典藏。

六、獎勵:

(一)大墩獎:五名,典藏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座壹座、獎狀及典藏證書各壹紙。

(二)各類第一名: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三)各類第二名:一名,獎金新台幣陸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四)各類第三名:一名,獎金新台幣肆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五)各類優選:14名(總數不逾30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六)各類入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七)以上得獎者可獲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大墩美展」專輯壹冊。

七、收件與退件:

項目

收件物品

 

    退

                

初審

預定521日(日)上午

送件表、

照(圖)片

95

410日至

416

不退件,請自行拷貝留存。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複審

621日(三)上午

作品原件

95

617日至

620

文化局大墩藝廊

未入選者退件:

624日至25

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

請依限逕至台中市文化局辦理退件;逾期者由辦理單位逕行處置,作者不得異議。

 

大墩獎評審

718日(二)上午

送件表、

作品三件及照(圖)片

95

715日至

716

文化局大墩藝廊

722日至23

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

展覽後退件

 

 

1028日至29

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

八、展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星期六)至十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九、展覽地點:台中市文化局(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至四)  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

十、頒獎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星期六)下午

十一、頒獎地點:台中市文化局中山堂

十二、權責:
   
(一)主辦單位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登載網頁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

    (二)複審及大墩獎評審階段送審作品若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郵遞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三)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覺參賽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該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辦理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五)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未入選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入選以上(含)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六)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作品獲大墩獎典藏者,作者須附作品原作保證書。

十三、其他:

    (一)國內參賽人士居住於苗栗以北(不含苗栗)、雲林以南(不含雲林)獲入選以上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當晚之免費住宿。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獲各類前三名之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四天之免費住宿。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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