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 第十一屆 大墩美展 |
台 中 市 第 十一 屆 大 墩 美 展 簡 章 95.02.06 一、目的: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彰顯大墩文化特質,提昇藝術創作水準,期藝術生活化、國際化。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第十一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 三、參賽資格: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者應自覓在台代理人處理全程一切事宜)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創作。 (二)近兩年內之創作,每人限參賽壹件。 (三)參賽作品有下列情況者,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1、 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作品者。 2、 曾在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得獎、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 四、參賽類別及規格: 01、工藝:型式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a、平面作品:裝裱後長、寬皆不得超過200公分。 b、立體作品:長、寬、高皆不得超過100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精細作品應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長、寬、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裝妥固定。 02、雕塑(含複合媒材):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a、圓雕:長限200公分以下、寬限100公分以下、高限30公分∼250公分(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b、浮雕:限170公分以下、80公分以上(含框),材質須堅實牢固。 c、複合媒材:作品長寬高總和100至600公分為限(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03、數位藝術: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04、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限16∼24英吋(40∼61公分),短邊不得小於15英吋(38公分)。 05、版畫:限8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6、水彩:限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7、油畫:3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8、膠彩:3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9、篆刻: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10、書法:連框裝裱或卷軸,限長邊230公分、短邊120公分以下,限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限對開以上且不得分割。 11、彩(水)墨:連框裝裱或卷軸,限長邊23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下、畫心限對開以上。 ※04∼11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五、參賽方式: (一)初審:簡章(含送件表)可至台中市文化局索取、附回郵信封函索、自「台中市文化局」網頁(http://www.tccgc.gov.tw)下載。備齊下列相關文件後掛號郵寄「40359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台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課」,信封上註明「參加台中市第十一屆大墩美展○○類」。 1、送件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照(圖)片: EPS格式之圖片外, 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及平面圖片說明。 作品規格需在高2.4公尺╳長3公尺╳寬3公尺空間大小之內。 3、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4、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二)複審: 1、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 2、篆刻類送原印石十至二十方(須以錦盒裝妥)暨作品鈐印拓壹幅(酌加邊款),形式以直式卷軸或裝框皆可(手卷不收);畫心以45公分╳150公分為限。
3、數位藝術類: 式之輸出作品,框裱完成。
c、所有作品皆需附完整作品電子檔及作品檔案格式執行檔,並燒錄成光碟。 4、參賽作品原件由辦理單位製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
(三)大墩獎:各類第一名加送三件參考作品,由評審委員召集人遴選出五位大墩獎得主;獲大墩獎之作 六、獎勵: (一)大墩獎:五名,典藏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座壹座、獎狀及典藏證書各壹紙。 (二)各類第一名: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三)各類第二名:一名,獎金新台幣陸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四)各類第三名:一名,獎金新台幣肆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五)各類優選:1至4名(總數不逾30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六)各類入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七)以上得獎者可獲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大墩美展」專輯壹冊。 七、收件與退件:
八、展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星期六)至十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九、展覽地點:台中市文化局(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至四) 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十、頒獎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星期六)下午 十一、頒獎地點:台中市文化局中山堂
十二、權責: (二)複審及大墩獎評審階段送審作品若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郵遞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三)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覺參賽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該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辦理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五)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未入選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入選以上(含)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六)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作品獲大墩獎典藏者,作者須附作品原作保證書。 十三、其他: (一)國內參賽人士居住於苗栗以北(不含苗栗)、雲林以南(不含雲林)獲入選以上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當晚之免費住宿。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獲各類前三名之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四天之免費住宿。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修正補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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