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屏東美展」徵件簡章 壹、宗旨:為推動美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提高藝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局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參、展覽地點:屏東縣政府文化局一樓畫廊,第一、第二展覽室(屏東市大連路69號) 揭幕暨頒獎典禮:暫定於95年3月25日(星期六)於屏東縣政府文化局五樓演講廳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 實施方式: *徵件主題:作品內容以呼應屏東精神為軸心。 *初審:1.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10吋相片或彩色輸出各一張。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3表一)。 3.若為立體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篆刻類繳交含五至十方鈐印之原拓印文(含邊款)三張(無須裝裱);攝影類繳交不同之8×10吋相片三張。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局通知送件。 *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編號1)參加複審。 *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選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送審參予決審。 二、參賽資格:1.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八足歲者。 2.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二年內(2004年1月起)創作為限,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不得重複報名。 3.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1)作品完成逾二年以上(2)抄襲他人作品者(3)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之作品(4)有違反善良風俗及相關法令者。 三、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
*本局各展覽室牆面高度為240㎝,請創作者考量作品展示畫面斟酌作品大小。 *以上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黏貼附件3表二,以利登記及運送,不符以上規定者不收。 四、獎勵: (1)屏東獎二名(不分類):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獎金包含所得稅) 並取得該年度參加本縣半島藝術季進駐藝術家資格。 (2)優選十六名(分類):每類二至三名頒發獎金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紙。(獎金包含所得稅) (3)入選若干名(分類):獎狀乙紙。 (4)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前列獎項得從缺。 (5)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並贈專輯貳冊。 (6)「屏東獎」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局所有,其原件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7)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
柒、收退件時間、地點: *初審收件:即日起至95年1月17日(二)止。(郵戳為憑,逾期退回) 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局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 電話:08-7360332轉23 *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複審收件:95年2月17日(五)起至95年2月19日(日)止。 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90059屏東市豐榮街五○巷七號) 電話:08-7381479,08-7360332轉23 *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95年4月25日(二)至5月9日(二)止。持據至屏東縣文化局一樓畫廊(屏東市大連路69號)領取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收、退件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逢週一休館不受理) 捌、附則: 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 二、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三、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付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新台幣參萬元)。 四、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五、簡章及送件表可於http://www.cultural.pthg.gov.tw中下載,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 六、本實施辦法經2006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2006年「屏東美展」初審資料表 【附件1】初審用 編號(免填):
備註:以上資料務請正楷清晰填寫。 2006年「屏東美展」參選作品資料 【附件1-1】初審用
2006年「屏東美展」複審資料表 【附件2】複審用
備註:一、本表不需於初審報名繳交,請保留至主辦單位通知送件時,詳填後繳交收件人。 二、務請正楷清晰填寫。
2006年「屏東美展」複審送件收據
2006年「屏東美展」作品標籤表 【附件3】 【表一:初審作品標籤】 請將表格黏貼於照片後,務請正楷清晰填寫。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表二:複審送件用】 本表黏貼於各類複審或邀請作品背後左上角及作品包裝上,務請正楷清晰填寫。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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