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徵件


第十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徵件簡章

宗  旨:

1.鼓勵藝術創作,累積藝術資產。

2.凸顯地方特色,塑造畫都典範。

一、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承辦單位/嘉義市文化局

贊助單位/嘉義市文化基金會

二、參選資格

1.年滿17歲。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獲獎資格、追回獎金獎狀,3年內不得參加本項活動。

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證屬實。

2)曾於國內外展覽或比賽獲獎之作品。

3)違反本簡章之規定者。

三、徵件主題

1.以嘉義地區文化、人文關懷為思考軸心。

2.以嘉義地區相關之人、事、地、物為創作方向。

3.參賽作品創作主題如不符規定,不得進入優選名次。

四、展出日期地點:

日期:95年6月2日至7月2日

地點:嘉義市文化中心各展覽室

五、參展類別

※玻璃裝裱一律不收。

※平面作品以瓦楞紙箱包裝,立體作品以木箱或錦盒包裝。

※作品標籤需工整清晰.並請作者自行黏貼於作品(影像類請貼於作品背面左上角及右下角;雕塑作品請貼於底座、壓克力、木箱等週邊設備明顯處,以利登記及運送)。

※雕塑類限送1件;影像平面類及動態類可同時參展,但兩者均限送1件。收件截止期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退件。

※簡章備索,可貼足回郵並詳載收件人姓名、住址,向本局展覽藝術課索取。或上本局網站(http://www.cabcy.gov.tw)下載書表區下載。

1.雕塑類(工藝作品不收):

長寬高以不超過100公分,重量不超過80公斤為原則。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並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複合作品請附完成之照片,標明裝卸過程)

2.影像類:

a.平面影像(攝影):電腦合成作品不收。每件作品以連作2至4幅分開裝裱為完整創作,每單幅作品(不含框)長邊以24英吋(61公分)為準,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31公分),加框後長邊不得大於28英吋,首獎需作無酸性及防潮處理。

b.動態影像(短片):一律為15至20分鐘之紀錄片。送件規格為一式三份AC-2,2Channel之DVD影音光碟片。紀錄片係指「以真實人事為拍攝元素所構築的影片故事」。影片長度15-20分鐘。

六、獎勵:

(一)雕塑類:

獎    項

名額

獎  勵  方  式

備   註

添生獎

1名

獎金15萬、獎狀、美展專輯

獎金皆包含所得稅

優 選

3名

獎金3萬、獎狀、美展專輯

同  上

入 選

若干

獎狀、美展專輯

 

(二)影像類:

獎  項

名額

獎  勵  方  式

備註

歐陽獎-平面

1名

獎金15萬、獎狀、美展專輯

獎金皆包含所得稅

桃城獎-動態

1名

同  上

同  上

優選-平面

2名

獎金3萬、獎狀、美展專輯

同  上

優選-動態

2名

同  上

同  上

入  選

若干

獎狀、美展專輯

 

※若作品未臻評審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七、注意事項

1.連續二次於本展獲同一類首獎者,為桃城美展免審作家。

2.獲添生獎、歐陽獎、桃城獎者,作品留存本局收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嘉義市文化局所有。著作人同意嘉義市文化局對參展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公開展示權,嘉義市文化局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本身結構不良或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而遭損壞者,不在此限。

3.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佈之。

八、收退件方式時間地點

收件時間

95年2月3、4、5日

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初選退件

95年2月17、18、19日

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展出日期

95年6月2日至7月2日

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展出作品退件

95年7月3、4、5日

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嘉義市文化中心展覽室

業務單位:展覽藝術課

電話:05-2788225-511、301、302、05-2711317

*影像類送件請至:嘉義市忠孝路275號3樓第1展覽室

*雕塑類送件請至:嘉義市忠孝路275號4樓第2展覽室

   

展覽結束後作品請於1個月內領回,逾期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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