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徵件 |
第十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徵件簡章 宗 旨: 1.鼓勵藝術創作,累積藝術資產。 2.凸顯地方特色,塑造畫都典範。 一、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承辦單位/嘉義市文化局 贊助單位/嘉義市文化基金會 二、參選資格 1.年滿17歲。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獲獎資格、追回獎金獎狀,3年內不得參加本項活動。 (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證屬實。 (2)曾於國內外展覽或比賽獲獎之作品。 (3)違反本簡章之規定者。 三、徵件主題 1.以嘉義地區文化、人文關懷為思考軸心。 2.以嘉義地區相關之人、事、地、物為創作方向。 3.參賽作品創作主題如不符規定,不得進入優選名次。 四、展出日期地點: 日期:95年6月2日至7月2日 地點:嘉義市文化中心各展覽室 五、參展類別 ※玻璃裝裱一律不收。 ※平面作品以瓦楞紙箱包裝,立體作品以木箱或錦盒包裝。 ※作品標籤需工整清晰.並請作者自行黏貼於作品(影像類請貼於作品背面左上角及右下角;雕塑作品請貼於底座、壓克力、木箱等週邊設備明顯處,以利登記及運送)。 ※雕塑類限送1件;影像平面類及動態類可同時參展,但兩者均限送1件。收件截止期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退件。 ※簡章備索,可貼足回郵並詳載收件人姓名、住址,向本局展覽藝術課索取。或上本局網站(http://www.cabcy.gov.tw)下載書表區下載。 1.雕塑類(工藝作品不收): 長寬高以不超過100公分,重量不超過80公斤為原則。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並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複合作品請附完成之照片,標明裝卸過程) 2.影像類: a.平面影像(攝影):電腦合成作品不收。每件作品以連作2至4幅分開裝裱為完整創作,每單幅作品(不含框)長邊以24英吋(61公分)為準,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31公分),加框後長邊不得大於28英吋,首獎需作無酸性及防潮處理。 b.動態影像(短片):一律為15至20分鐘之紀錄片。送件規格為一式三份AC-2,2Channel之DVD影音光碟片。紀錄片係指「以真實人事為拍攝元素所構築的影片故事」。影片長度15-20分鐘。 六、獎勵: (一)雕塑類:
(二)影像類:
※若作品未臻評審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七、注意事項 1.連續二次於本展獲同一類首獎者,為桃城美展免審作家。 2.獲添生獎、歐陽獎、桃城獎者,作品留存本局收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嘉義市文化局所有。著作人同意嘉義市文化局對參展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公開展示權,嘉義市文化局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本身結構不良或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而遭損壞者,不在此限。 3.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佈之。 八、收退件方式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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