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台北攝影獎


宗 旨︰台北攝影學會2005年辦理第一屆之「台北攝影獎」深獲好評,為促進影藝交流、倡導攝影藝術,提昇攝影水平,特舉辦第二屆「台北攝影獎」。

指導單位:台北市政府

主辦單位︰台北攝影學會

參加對象︰凡屬愛好攝影人士,誠摯歡迎參加。

作品題材︰以不違反善良風俗,及未曾發表之最近三年內作品。

作品規格︰彩色或黑白照片、數位輸出均可,長邊十六吋為限短邊不拘,另附7吋一張,作品背面註

明作者、題名、地址、電話、拍攝年代、拍攝地點。

參加張數︰每人最多限4張。

參加費用︰參加者每人新台幣300元整。海外參加者美金10元整。

截止日期︰2005年12月5日 (送達為憑),請按時寄達主辦單位,裨利工作進行。

收件地點︰104 台灣 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16號四樓 台北攝影獎主席 連世仁 先生收

台北攝影學會(02)2542-9968 傳真(02)2542-9965

評審日期:2005年12月11日

獎 勵︰台北攝影獎一名,獨得獎杯一座,五十週年琉璃紀念金幣一枚,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優選獎五名,各得獎牌一面,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佳作獎二十名,各得獎狀一紙,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其他事項︰1、佳作以上得獎作品編印影集。展覽後退還各參加者。

2、參加費用請利用刷卡或郵政劃撥帳號 00045713 戶名︰台北攝影學會。

3、參賽作品請勿裝裱,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裱框,以求美觀。

4、參賽作品如於郵寄途中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5、參加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於報紙、雜誌、網站及各項媒體發表,不另致酬。

6、未得獎作品,於評審完畢一個月內自取,或附回郵信封由本會寄還,否則恕不退件。

7、頒獎及展覽時間尚在籌備中,屆時將書面通知得獎者。

8、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繳獎金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9、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第二屆台北攝影獎 籌備委員會

主任委員:楊大本                  副主任委員:郭炳東

台北攝影獎主席:連世仁      副 主 席:胡柱材、江日榮

顧 問:顏倉吉、李政雄

法律顧問 呂欽宏

執 行 長:周李隆德               副執行長:林信龍、曾哲咨

編輯委員會主委:簡榮泰     副 主 委:潘慧敏

展覽委員會主委:田開龍     副 主 委:楊育文

財 務 長:郭英松                   秘 書:陳金滿

召集委員:倪紀雄、劉燕南、卓清順、張照煥、江哲和、陳春隆

籌備委員:許崑崙、魏貽龍、張光榮、廖耀宗、古德明、古松根、杜信彥、李慧敏、古秀有、許明哲、黃萬吉、廖銘廣、陳啟迪、鄧鈞文、陳毓芳、陳碧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