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系列活動照片徵選活動


一、目  的:配合「2005年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系列活動,為石雕藝術文化特色留下紀錄,延攬石雕季系列活動的影像圖片,藉以提高民眾對石雕藝術認識與參與,並作為花蓮石雕歷史建檔資料。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三、協辦單位:花蓮縣攝影學會、花青攝影學會。

四、參加對象:凡愛好攝影及關懷石雕藝術活動之人士。

五、作品主題:以「2005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系列活動(自94.10.01至94.10.31日止)為拍攝主題。拍攝活動訊息請上花蓮縣文化局網站查詢;

http://www.hcc.gov.tw

六、作品規格:使用彩色正、負片拍攝、數位相機500萬畫素拍攝,並沖印5×7吋之彩色照片,每人限投件10張,不得裱框、加色、格放、電腦合成、拷貝、翻拍、連作不收。作品之背面應貼妥參選報名表(參選貼紙如背頁附表,可依原格式自行影印)。不符規定作品不予評選。(數位相機500萬畫素以上拍攝)

七、收件時間: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起至94年11月10日止,(郵寄作品以郵戳為憑)。

八、收件地點:

(一)花蓮市文復路6號 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收。

(二)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均可,並請於信封註明【參加攝影圖片徵選】;每張作品均須於5×7照片背面貼上參選報名表。

(三)郵寄送件時請注意包裝妥善,如於郵寄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時,由寄件人及運送單位自行負責。

九、簡章索取:2005年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活動會場、花青攝影學會、花蓮縣攝影學會及花蓮市各大照相館或上花蓮縣文化局網查詢:

網址:http://www.hccc.gov.tw。

洽詢電話:(03)8227121轉204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劉漢雄收。

十、作品評選: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94年11月16日評選。

十一、獎 勵:獲選作品給付酬金以每張金額壹仟元,作品另擇期展出。

十二、揭曉日期:評選後2日刊登發佈新聞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十三、退 件:參選作品凡經得獎確定即不得放棄並不予退件;未得獎作品請於11月30日前至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領回,逾期未領取者,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十四、附 則:

(一)參選作品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或公開發表使用過的作品,作品著作權有爭議、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違反本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其獎金繳回,獎項不遞補。

(二)入選作品需繳交光碟底片或原稿底片,著作使用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出版及刊登報章、雜誌之權,不另給酬金。(原稿底片於公開展覽後原稿歸還)

(四)對收件時完好的徵選作品,主辦單位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或遺失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五)參選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六)入選者若未繳交光碟、底片者視同放棄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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