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中縣之美」攝影比賽辦


「發現中縣之美」攝影比賽辦法

 

一、宗旨

為發揚台中縣境內豐富的山川、生態等自然景觀,及生活、建築等各項人文風情,

並鼓勵全民來台中縣觀光旅遊,捕捉台中縣之美。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台中縣政府

協辦單位:谷關社區發展協會

執行單位:時新知識開發(股)公司

贊助單位:惠來谷關、龍谷飯店、谷關飯店、統一健康世界、伊豆湯泉、水舞谷關、

麗池山水、御群會館、神木谷飯店、四季會館、明治飯店

三、攝影題材

以「發現中縣之美」為主題,台中縣境內各項自然景觀、民俗風情、政經活動、交通

建設、建築設施皆可。

四、比賽規格

傳統相機與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唯使用數位相機者,畫素品質須在五百萬畫素以上。

參賽時,繳交作品不限軟片相紙廠牌、彩色黑白照片不拘,一律沖洗放大至5×7吋照片

參賽,張數不限,連作不收。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

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獲選作品請於通知時,繳交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

五、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六、收件日期

94年5月24日 94年7月31日 止(以郵戳為憑)

七、收件地點

台北郵政79-25號信箱(信封註明「發現中縣之美」攝影比賽」)

八、洽詢電話:(02)6632-8585、(04)2526-3100轉3332

九、評選辦法

1.邀聘攝影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公開評審。

2.評審評選期為 94年8月3日 8月5日 (擇一日)

十、入選與得獎公布

1.  凡經入選者,將電話與專函通知,須於 94年 8月18日 以前將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

燒成光碟,寄至:

台北郵政79-25號信箱「發現中縣之美」攝影小組收

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2.  得獎名單於 94年8月22日 同步公布在專屬網站、中國時報與中時電子報文字連結,並專

函通知得獎人。

十一、頒獎及展覽日期

1.頒獎日期: 94年9月15日

2.展覽日期: 94年9月15日 10月16日 ,於台中縣東勢客家文化園區展出得獎作品。

十二、獎勵辦法

第一名,獎金肆萬伍仟元正,住宿券乙張/冠軍獎座乙座

第二名,獎金貳萬伍仟元正,住宿券乙張/亞軍獎座乙座

第三名,獎金壹萬伍仟元正,住宿券乙張/季軍獎座乙座

優選十名,各得奬金伍仟元,住宿券乙張/獎狀乙面

佳作三十名,各得獎金貳仟元,住宿券乙張/獎狀乙面

入選四十名,各得獎金壹仟元,住宿券乙張/獎狀乙面

十三、附則

1.前三名及優選得獎者不予重複,佳作獎、入選奬則不在此限,比賽作品未達水準者,獎項

得從缺。

2.凡經入圍者,須繳交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逾期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

已交付原稿底片及光碟者,不得於公布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

3.得獎作品如有冒偽、抄襲、拷貝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攝影比賽得獎或展出,查證屬實,

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

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4.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

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但主辦單位同意得獎人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自由使用

複製品。

5.各獎項之獎金、獎品,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獎品依活動獎項所列市值計算需繳稅金)

6.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7.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8.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增訂之。

    簡章可上網至台中縣政府「發現中縣之美攝影比賽」專屬網站下載(http://www.taichung.gov.tw

發現中縣之美攝影比賽參賽表

題名

 

作者

 

聯絡方式

電話:

手機:

傳真:

通訊地址:

e-mail:

攝影日期

 

攝影地點

 

攝影理念說明(150字以內)

 

作品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本人參賽作品如獲獎,同意將該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權讓與「台中縣政府」,謹此聲明。著作權讓與人: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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