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
一、收件日期:
參
展回條請於94年5月30日前寄達承辦單位
(以
送達
為憑)。
參展作品
請於94年6月15日前寄達承辦單位
(以
送達
為憑)。
二
、收件地點:
聯
展主席 許瑞界先生 (542 南投縣草屯鎮碧山路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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