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


一、收件日期: 展回條請於94年5月30日前寄達承辦單位(以送達為憑)。
參展作品
請於94年6月15日前寄達承辦單位(以送達為憑)。
   
、收件地點: 展主席  許瑞界先生 (542 南投縣草屯鎮碧山路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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