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屆桃源美展 |
初審收件時間 : 6/27 至 7/15(共三週)
複審原件收件(含邀請類) : 8/7至 8/13(共一週)
簡章索取: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一樓服務台
本屆經籌備會議修改簡章規定:
1.凡上屆(第二十二屆桃源美展)各類前三名得獎者,
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與獲獎類別相符。
2.參展邀請、參賽資格只能擇一參加。
3.邀請資格之修正。
(詳細規定請參閱第二十三屆桃源美展簡章)
第二十三屆桃源美展 實施要點
壹、宗旨
為提倡全民教育,推展本縣美術風氣,提高美術水準,充實縣民生活內涵,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貳、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四、協辦單位:桃園縣美術教育學會、桃園縣美術協會、桃園縣書法學會、桃園縣攝影學會
參、參展作品
一、 參展資格(邀請資格):
設籍本縣者或於本縣服務,且符合下列一至四項資格者。
1、 曾任全國性、全省性美展評審、評議委員。
2、 曾獲全國性、全省性美展邀請美術家。
3、 曾獲本縣薪傳獎或本縣籍資深美術家,經籌備委員會全體一致審核通過者,
由文化局發函邀請。
4、 最近五年內曾參加各類公辦全國性美展(全國美展、全國油畫展、全省美展、公教美展、台陽美展、北、高美展、南瀛展、全省膠彩展、大墩美展、陶藝雙年展等)獲得前三名兩次以上者,或曾在本縣各屆地方美展連續兩年前三名者,主動送件並出具證明文件。
5、 任當屆初、複審評審委員。
二、 類別:
國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西畫(油畫、水彩、版畫、混合媒材)、雕塑(含陶藝)、攝影
三、 作品尺寸:(請勿以玻璃裝裱)
(一)國畫(水墨、膠彩):裝裱後立軸不得超過寬150公分、長230公分;橫幅需裝框,不得超過長150cm、寛100cm。
(二)書法(篆刻):尺寸同國畫類規格。篆刻作品鈐印以20至30印方為限,裝裱尺寸與書法同。
(三)西畫(油畫、水彩、版畫、混合媒材):最大不得超過80號(145.5×112cm)。
(四)雕塑(含陶藝):長、寛、高各邊不得大於200cm或小於30cm,並以便於搬運為原則。
(五)攝影:照片長邊以20英吋(51cm)為準,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31cm)。
四、 邀請參展者每人提供壹件作品參展,本局並致贈美展專輯乙冊、感謝狀乙紙,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設籍本縣者(附身分証)、在本縣就學學生(附學生證)或就業人士(附在職證明)。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 參賽作品需為創作者兩年內之作品
(二) 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抄襲他人或自己作品者。
2.有違相關法令者。
3.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三) 參賽者每類以乙件為限,至多參加兩類。
三、參賽項目及規格:(以玻璃裝裱者不收)
(一) 水墨:裝裱後立軸不得超過寬150公分、長230公分;
橫幅需裝框,不得超過長150cm、寛100cm。
(二) 膠彩:畫心尺寸最小不得小於20號,最大不得超過50號,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三)油畫:同膠彩規格。
(四) 書法(篆刻):同水墨規格。篆刻作品鈐印以20至30印方為限,裝裱尺寸與書法同。
(五) 水彩:畫心最大不得超過全開圖畫紙,最小不得小於對開圖畫紙。
(六) 雕塑:長、寛、高各邊不得大於200cm或小於30cm,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
並以便於搬運為原則。
(七)工藝、設計:同雕塑規格。
(八)攝影:照片大小規格長邊以20英吋(51cm)為準,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31cm)。
彩色黑白混合評審。
四、參賽辦法:
(一) 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
1、繳交作品照片8x10吋一張,照片背面黏貼附表一。
另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拍攝二至三張照片。
2、初審以照片為準,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3、參加者須填寫參賽送件表並連同照片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課收。
【封面請加註:參加第23屆桃源美展。】
(二) 複審:
1、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親送原件至本局參加複審(桃園市縣府路21號三樓 視覺藝術課),作品背面黏貼附表二。
2、凡上屆(第二十二屆桃源美展)各類前三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與獲獎類別相符。
五、評審會議:
由本局聘請各類別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舉行初複審,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六、獎勵方式:
(一) 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
(參賽作品未臻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以從缺)
(二) 各類第一名獎金捌萬元,第二名獎金肆萬元,第三名獎金參萬元,以上皆含稅。
第一名得獎作品於展後歸文化局典藏,並頒與典藏証,本局並擁有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伍、第二十三屆桃源美展各項作業進度表
工作項目
時間
地點
簡章公佈
4月中
公佈於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初審收件
6/27至7/15(共三週)
請寄至本局 (郵戳為憑)
複審原件收件(含邀請類)
8/7至 8/13(共一週)
本局桃園館三樓 視覺藝術課
得獎作品通知
8月底
展覽時間
11/30至12/18(共三週)
本局桃園館第一、第二展覽室
中壢館第一、第二展覽室
頒獎典禮暨茶會
12月初
本局桃園館一樓
巡迴展
94年12月至95年3月
本縣各鄉鎮
作品退件
另行通知
本局桃園館三樓 視覺藝術課
陸、附則
一、參展邀請、參賽資格只能擇一參加。
二、凡入選以上者,本局將致贈美展專輯乙冊、獎狀乙紙。
三、攝影類第一名之作品底片歸本局所有(不得以烤貝片替代),否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
四、參展及參賽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五、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權利。
六、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七、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八、參賽(展)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展覽實施要點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展)資格並公佈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狀予以追討。
九、作品之保險:
(一)參展之邀請作品,保險時間自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保額最高賠償金每件作品均以新台幣拾萬元計。
(二)參加複審作品者,保險時間自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保額最高賠償金每件作品均以新台幣貳萬元計。
十、所有參賽作品得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十一、簡章下載: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
洽詢電話:03-3322592 #839 黃小姐。
十二、本實施要點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編號:
(由本局填寫)
第二十三屆桃源美展 參賽送件表
參 賽 者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身分証字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通訊方式
公:( ) 宅:( )
行動電話: 傳真:( )
地 址
□□□□□
現 職
電子郵件信箱
學歷或
專業訓練
畢業/學習年度
學校/機構
主修類別
西元 年
西元 年
藝術相關
經歷
1、
2、
3、
4、
身分証/學生証/在職証明(正面)
身分証/學生証/在職証明(反面)
切結書 本人參加「第二十三屆桃源美展」,本人完全遵守參賽簡章之規定,並同意展出,如有不符簡章規定,視同放棄。 參 賽 人: (簽章) 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 月 日
第二十三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一
(請裁下貼於初審相片背後)
編 號:(由本局填寫)
類 別:
作品名稱:
尺 寸: cm x cm x cm
作者行動電話:
第二十三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二
(請裁下貼於複審原件作品背後)
編 號:(由本局填寫)
類 別:
作品名稱:
尺 寸: cm x cm x cm
作者行動電話:
參 賽 作 品 資 料
編 號
(由本局填寫)
類 別
□水墨 □膠彩 □水彩 □雕塑
□書法 □油畫 □攝影 □工藝設計
作品名稱
(中 文)
作品名稱
(英 文)
創作年代
西元 年
尺 寸
長 cm×寬 cm×高 cm
使用媒材
創 作 理 念(請以正楷書寫於50字內,字跡勿潦草,以利畫冊編印)
第二十三屆桃源美展 參展送件表 【□評審 □邀請】
編號:
(本局填寫)
□國畫(水墨) □國畫(膠彩) □雕塑 □工藝設計 □攝影
□書法(篆刻) □西畫(油畫、水彩、版畫、混合媒材)
參 展 者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身分証字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 別
□女 □男
通訊方式
公: 宅:
行動電話: 傳真:
通訊地址
□ □ □ □ □
現 職
學 歷
藝術相關經歷(請擇要簡述)
1、
2、
3、
4、
參 展 作 品 資 料
作 品 名 稱
作 品 價 值
新台幣: 元整
創 作 年 代
西元 年
尺 寸
長 cm X寬 cm X高 cm
使 用 媒 材
第二十三屆桃源美展 參 展 附 表 (請裁下貼於參展作品背後)
編 號
(本局填寫)
參 展 類 別
□評審 □邀請
作 者
作 品 類 別
□國畫(水墨)□國畫(膠彩)
□雕塑 □工藝
□攝影 □書法 □西畫
作品名稱
手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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