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統一發票盃攝影比賽


攝影比賽活動辦法

壹、依據:財政部賦稅署93年11月25日台稅六發字第0930455794-0號函辦理。

貳、目的:展現桃園縣明媚的風光、秀麗的山水及地方特色,印製94年租稅宣導文宣分送各納稅大眾,增進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建設好桃園之風氣。

參、指導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肆、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伍、承辦單位:救國團桃園縣團委會承辦。

陸、參賽資格:凡居住本縣對攝影有興趣之人士均可參加。

柒、主題:以拍攝桃園地區風土民情、古蹟或產物為主題。

捌、作品規格:一律以傳統相機拍攝之8×10吋彩色照片(含底片,不受理數位檔案),每人限3件。

玖、收件日期:94年5月31日前

拾、作品評審:由主、承辦單位邀請各方專家(如攝影、宣傳、藝術、文史等方面)評審於收件截止日後,30天內假適當場地公開評審。

拾壹、獎勵辦法:金牌獎1名:獨得獎金1萬元,獎牌乙面。

銀牌獎2名:各得獎金8仟元,獎牌乙面。

銅牌獎5名:各得獎金5仟元,獎牌乙面。

優選獎12名:各得獎金2仟元,獎狀乙紙。

佳作獎30名:各得獎金1仟元,獎狀乙紙。

拾貳、附則:

一、    得獎作品概不退件(含底片),若拒絕受獎,獎項不遞補。

二、    得獎者需繳交原稿底片,未繳底片者以棄權論,主辦單位擁有得獎作品使用權,並有公開展示及印製文宣品權利,不另給酬。

三、    參加作品須詳填姓名、住址、電話、作品題名、拍攝桃園縣之地點(照片中能判別為縣境內為原則)等否則不予評審。

四、    參賽作品須為本人拍攝、未同時參加其他比賽、未曾公開刊登發表及限94年1月起至收件截止日前拍攝之作品,違者撤銷參賽及得獎資格,獎項不遞補。

五、    參賽作品以親自繳交並簽收日期或以掛號寄出(以郵戳日期為準,並於信封註明「攝影比賽作品」),若因郵寄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之損毁,不負賠償之責。

六、    若收件後承辦單位發現不符上列規定,經電話或郵件通知後逾2周未補正或取回者,概不負保管責任。

七、    得獎之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拾參、頒獎日期、地點:另行公告及通知得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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