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台南之美」全國攝影比賽簡章


一、主  旨: 為將市政建設,透過鏡頭,保存美好之畫面,並提倡正當娛樂,特舉辦此攝影活動。
二、指導單位: 台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 台南市政府文化局 贊助單位:恆昶實業公司
四、承辦單位: 台南市攝影文化會館
五、協辦單位: 台灣省攝影學會、台北市攝影學會
六、題  材: 限台南市境內古蹟、市政建設景觀系列、人文(以景觀為主題)。(嚴禁使用已發表過或老舊之作品)
七、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踴躍參加。
八、作品規格: 5x7吋彩色照片,連作不收,張數不限,不得加色、格放、裝裱、疊片、電腦合成,作品背面請張貼參加表。
九、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4年1月20日截止。(以收到為憑)
十、收件地點: 708 台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  台南市政府文化局  楊孝文小姐收。TEL:(06)3901029(請註明台南之美攝影比賽)
十一、評  審: 時間94年1月28日(星期五)下午七點正   地點:台南市中正路3號 台南市攝影文化會館、TEL:(06)2203821    *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十二、獎肋辦法: 金牌獎一名 獨得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及獎狀乙紙。附獎:富士軟片(100度36張)50卷
銀牌獎一名 獨得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紙。附獎:富士軟片(100度36張)20卷
銅牌獎貳名 各得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及獎狀乙紙。附獎:富士軟片(100度36張)10卷
優選獎十名 各得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及獎狀乙紙。附獎:富士軟片(100度36張)5卷
佳作獎四十名 各得獎金新台幣伍佰元整及獎狀乙紙。附獎:富士軟片(100度36張)2卷
十三、頒獎日期: 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四、附  則:  
1、 參賽作品需為台南市境內古蹟、觀光景點、市政建設景觀系列之作品。
2、 金、銀、銅牌,每人限得一獎,得獎之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3、 作品規格及題材不符者,不得參加比賽。
4、 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作品,並未曾發表及展覽,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5、 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底片,若無法在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6、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網頁、編印攝影專輯之權利,不另給酬。
7、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8、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9、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擇優使用,遴選上之作品以佳獎獎勵之,但不發給附獎。
10、 附獎限用富士軟片及相紙沖洗,方可得獎。
11、 凡參賽者,即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2004「台南之美」全國攝影比賽參加表

題    名  
作    者  
地    址  
電    話  
攝影地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