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一屆虎頭埤水與綠嘉年華攝影比賽簡章


一、主  旨: 為鼓勵全民參與觀光活動,提倡正當休閒運動,促進觀光產業繁榮發展,發現虎頭埤之美,自然風景、水資源、植物生態,綠色環境,藉休閒和旅遊的觀光特性與攝影藝術氣氛結合,特舉辦虎頭埤
水與綠嘉年華攝影比賽。
二、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三、攝影題材: 以2004年虎頭埤水與綠嘉年華系列活動(保障得牌三張)與虎頭埤景觀之美(保障得牌三張)為題材。
四、入園優惠辦 法:參賽者憑簡章截角或攝影學會有效會員證,於比賽活動時間內(93年8月1日~93年8月25日)購買全票250元,即可不限入園次數,至比賽活動結束。
五、作品規格: 不限軟片,相紙一律放大5X7吋之彩色照片,連作不收,不得格放,疊片加色,電腦合成,並於背面註明姓名、住址、電話、題名。
六、作品張數: 不限。
七、獎勵辦法: 金牌獎一名:頒獎金新台幣參萬元,精美獎杯乙座。
銀牌獎二名:頒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精美獎杯乙座。
銅牌獎三名:頒獎金新台幣壹萬元,精美獎杯乙座。
優選獎十名:各頒獎金新台幣貳仟元,精美獎狀乙只。
佳作獎若干名:各頒獎金新台幣壹仟元,精美獎狀乙只。
八、收件截止日 期:93年8月25日前寄達為準。
九、收件地點: 台南市攝影學會 701台南市東門路二段364號 電話:06-3363778
十、評審日期: 93年8月27日(星期四上午9點30分)
十一、評審地點: 虎頭埤風景區(台南縣新化鎮中興路42巷36號)
十二、得獎公布: 93年8月29日
十三、頒  獎: 時間、地點另訂,再個別通知得獎人。
十四、注意事項:
(1) 參賽者請持蓋有大會戳印之簡章(一張限一人使用,影印無效),至活動大門口購票,並換取臨時證入園。
(2)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3) 參賽之作品須未曾公開刊登發表,違者遭受檢舉則取消其得獎資格。
(4) 金、銀、銅牌獎每人限得乙獎。
(5)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刊登雜誌之權利,不另酬謝。
(6)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於必要時可擇優錄取,並以佳作獎品及獎狀鼓勵之。
(7) 佳作以上之作品須依規定交付原稿底片(不得交付翻拍之底片),經審核無誤後方給獎,若無法交付原稿底片或拷貝者,則予取消獲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
(8) 作品規格及題材不符者,不得參加比賽。
(9) 參賽作品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04虎頭埤水與綠嘉年華攝影比賽)。
(10) 得獎之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11) 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12)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2004年第一屆虎頭埤水與綠嘉年華攝影比賽參加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分證號   聯絡電話
日:(        )
夜:(        )
通訊地址  
作品題名   拍攝時間  

填妥本表,浮貼於作品背面。


主辦單位:台南縣政府
協辦單位: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聯合報系、年代電視台
承辦單位:台南市攝影學會
贊助單位:台灣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