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四發現桃園之美」攝影比賽


一、目  的: 藉攝影比賽,展現本市各項建設成果,喚起市民對桃仔園的關懷,提昇藝文水準,倡導正當休閒活動;並進而彙整展現本市各項建設成果。
二、主  題: 以本市各項軟硬體建設及動態、靜態活動為題材(含夜景),呈現桃園之美。同時為鼓勵市民踴躍參加,各主題均至少入選一名佳作(居家附近之公園或其他市政建設)。
三、參賽資格: 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四、作品規格: 參賽作品限五*七吋之彩色或黑白色照片,不得裝裱、加色、格放、劃線、張數不限,連作不收,作品請註明拍攝地點、主題及時間(時間需為二00四年之作品)。
五、參賽辦法: (一)參賽作品須詳填簡章所附之參加表(如附件)並牢貼於相片背面。
(二)來件請在信封上註明『參加攝影比賽』字樣,郵寄桃園市公所計畫室,地址:桃園市縣府路七號。
六、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七、評  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五位攝影名家於市公所簡報室公開評審。
八、得獎公佈: 除具函通知得獎人外,並將得獎名單刊登於本所網站,頒獎時間另行通知。
九、獎額及獎金
金牌一名:獎金壹萬元,獎狀乙幀。
銀牌二名:各得獎金伍仟元,獎狀乙幀。
銅牌三名:各得獎金三仟元,獎狀乙幀。
佳作十名:各得軟片十卷,獎狀乙幀。
入選若干名:各得軟片五卷。
十、附  則:
(一) 參賽之作品一律不退件。
(二) 參賽之作品須未公開發表(含雷同作品)違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獎位不予遞補。
(三) 銅牌獎以上不得重複得獎,入圍作品須依通知交付原稿底片,凡未於規定期限交付原稿或抄襲、冒借、拷貝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獎位不遞補。
(四) 得奬作品之原稿,本所取得使用權,得自由運用,不另致酬。
(五) 參加視同承認本簡章中各項規定。
報名簡章請至桃園市公所一樓服務台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