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藝術家攝影學會

第五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徵件簡章


一、宗  旨: 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辨『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二、申請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申請參加。但本屆理監事、評審委員、參與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一律不應參加。
三、題  材: 不限。黑白或彩色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自然生態、人文紀實作品不得電腦合成。
四、規格件數: 申請者請提出長邊十吋為準,短邊不限,均不得留白之作品(整套系列)三十張,不得裝裱,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與評審。
五、收件日期: 於二00四年即日起至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
六、收件地點: 114 台北市內湖區文德路212號13樓,請註明『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柏慶 先生收。
七、評  審: 聘請知名攝影家九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結果於坪審後一週內通知參加者,獲選者並在中華攝影
報及媒體發表。
八、獎  勵:
(一) 錄取『郎掙山紀念攝影獎』一至三名。
(二) 得獎者必須提供得獎原作底片或原始檔,於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以前寄達本會,由本會負責放大邊長二十吋照片(放大後底片歸還),展覽作品於展畢後,全數致贈得獎人。
(三) 頒發純金獎章一枚及特製紀念獎牌一座,得獎作品假國立國父紀念館首展時隆重表揚。
(四) 得獎人由本會授與高級會士名銜,並取得本會會士資格。
九、展覽日期: 定於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六)假國立國父紀念館首展。
十、附  註:
(一) 申請人請詳填參加表(可複裂),並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註明作品:編號、姓名、電話。
(二) 得獎作品不退件,未得獎之作品,評後一個月內郵寄退還,請附足退件郵資,未付郵資者,不負保管退件
責任。
(三) 得獎作品本會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者不得異議。
(四) 應徵作品本會當儘妥善保管之責,假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如有必要,請自行投
保產物保儉。
(五) 應做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獎章獎牌,並追究各項費用及法律責任。
(六) 曾得過郎靜山紀念攝影獎者,不得再參加。
(七) 台灣地區以外獲獎者來台領獎往返交通費請自理,來台後由本會接待得獎人五天。(陪同人員一切費用請
自理)
(八) 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