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菊島草園青青」攝影比賽簡章


宗  旨: 推廣攝影藝術,展現澎湖環境保護及綠化成果。
指導單位: 澎湖縣政府。
主辦單位: 澎湖縣攝影學會。
參加資格: 歡迎全國攝影同好參加。
題  材: 本縣規劃闢建之-相對公園、運動公園、海堤公園、兒童公園、綠地及各項影賽配合活動。
作品規格: 5X7~6X9吋彩色相片,廠牌不拘,不裝裱、數位拍攝、電腦合成不收並不格放、不疊放、不收連作。並請於作品背面張貼參加表註明:作品題名、拍攝地點、作者姓名、住址、聯絡電話。
第 一 期
收件日期: 93年7月3日起至93年7月24日下午六時止。
評選日期、 地點:93年7月25日下午八時假,本縣文化局-研習教室公開評選。
第 二 期
收件日期: 93年11月6日起至93年11月26日下午六時止。
評選日期、 地點:93年11月27日下午八時假,本縣文化局-研習教室公開評選。
收件地點: 名人彩色沖印公司-馬公市中正路52號。電話 [06]9270456
今日照相館-馬公市民生路20號。電話 (06)9272924
參賽件數不限。
評選辦法: 由本會學術委員會,遴選評選委員五位擔任評選。
獎勵辦法: 設金牌獎一名,頒贈獎牌一面、獎金一萬元整。
銀牌獎一名,各頒獎牌一面、獎金八千元整。
銅牌獎一名,各頒獎牌一面、獎金五千元整。
優選獎五名,各頒獎牌一面、獎金二千元整。
佳作獎十名,各頒獎狀一幀、獎全五百元整。
入選獎三十二名各頒獎狀一幀、底片二捲。
評選結果: 評選結束後一週內,由主辦單位公佈通知參賽作者。
頒獎日期: 由主辦單位另行公佈通知。
附  則:
1. 金、銀、銅牌獎,每人限得一獎,並依稅法扣繳所得稅。
2. 得獎作品恕不退件,並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有權刊載、展覽不另給酬。
3. 未得獎作品於評選結果公佈後十日內,敬請至原收件處取回,逾期恕不負保管之責。(外縣市地區由主辦單位,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回作品,敬請外縣市之同好,附回郵信封及貼足郵資)
4. 凡參加本影賽者,即視同本影賽之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