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攝影比賽


參加資格: 凡居住(或戶籍設於)本局轄區內對攝影有興趣之人士均可參加。
收件日期: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郵戳為憑),寄桃園市復興路一八六號十三樓(服務科)收,並註明「攝影比賽作品」。
主  題: 以拍攝本局轄區內各縣市風景名勝、古蹟或產物為主題。
作品規格: 一律以8*10吋彩色相片,每人限三件。
作品評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二至五人擔任評審委員,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假本局十五樓禮堂公開評審。
獎勵辦法: 頭獎:一名,獨得提貨劵壹萬元。獎狀乙紙。
貳獎:二名,各得提貨劵捌仟元。獎狀乙紙。
參獎:五名,各得提貨劵伍仟元。獎狀乙紙。
優選獎:三十五名,各得提貨劵貳仟元。獎狀乙紙。
佳作獎:六十五名,各得提貨劵壹仟元。獎狀乙紙。
中獎名單公 佈:
評審後五日內,得獎名單公佈於北區國稅局網站 www.ntx.gov.tw,並以掛號方式個別通知得獎者。
附  則:
1、 參賽作品概不退件。
2、 得獎者須繳交原稿底片,未繳底片者以棄權論,得獎作品著作權為主辦單位所有,並有公開展示集刊登雜誌、編印日曆或月曆專輯權利及作為本局租稅宣導之用,不另給籌。
3、 參賽作品須詳填姓名、住址、電話、作品題目否則不予評審。
4、 景觀之作品以現存為準,如經察覺為不存在之景物即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項不再遞補;如已領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
5、 參賽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且未曾公開刊登發表及限九十三年一月起至收件截止日前拍攝之最品,違者取消得獎資格,獎項不遞補。
6、 獎品(提貨劵)依規定辦理扣(免)繳及摯發所得稅(免)繳憑單。
主辦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