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 |
為紀念
吳尊賢 先生八八冥誕,舉辦音樂會暨攝影比賽。 |
二. 主辦單位: |
淡水河邊餐廳
TEL:(02)2625-6345 |
協辦單位: |
吳尊賢基金會
網站:
www.trr.com.tw |
三.攝影地點: |
限本餐廳庭園範圍內、外景觀。(限營業時間內) |
四.作品規格: |
一律以5*7吋之照片為限,彩色、黑白均可(混合評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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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不限,連作不收。(不可電腦合成、修改、格放、加色) |
五.資 格: |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
六.收件日期: |
自即日起至民國92年12月2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
七.收件地點: |
淡水河邊餐廳
(台北縣淡水鎮新生街6號) |
八.評審日期: |
民國92年12月22日,聘請專業人士評審。 |
九.評審地點: |
淡水河邊餐廳
(台北縣淡水鎮新生街6號) |
十.贈獎典禮: |
民國92年12月28日下午2:00整併同紀念音樂會,假本餐廳舉行。 |
十一.獎 勵: |
(餐劵為淡水河邊餐廳餐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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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餐劵伍仟元、紀念獎牌壹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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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牌獎三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餐劵叁仟元、紀念獎牌壹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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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牌獎五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餐劵叁仟元、紀念獎牌壹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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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獎二十五名: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餐劵壹仟元。 |
十二.得獎底片收 |
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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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人士由主辦單位個別通知,並請於頒獎典禮前或當日繳交底片,未繳交者視同放棄(以郵戳為憑)。 |
十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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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
(二) |
參賽作品嚴禁盜用、冒借、抄襲、拷貝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証屬實,則取消參賽與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份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
(三) |
得獎作品底片應依公佈期限繳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者,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 |
十四.得獎作品版 |
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刷書冊,不另給酬。 |
十五.金牌獎、銀 |
牌獎、銅牌獎等獎項,得獎者不予重複給獎。 |
十六.參賽作品因 |
郵寄或不可抗拒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
十七.參賽作品一 |
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任。 |
十八.獎金保留三 |
個月,逾期視同放棄得獎。 |
十九.凡參加本攝 |
影賽者,即視同承認本規章之各項規定。 |
二十.參賽者請填 |
寫下方表格,並自行浮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 |
二十一.凡參賽者 |
主辦單位一律給予參賽紀念獎,並請於93年2月28日前自行至本餐廳領取,逾期視同放棄。(紀念獎品送完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