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高雄縣祭孔大典攝影比賽簡章


一、宗  旨: 藉九十二年祭孔大典暨本縣各寺廟國樂樂團聖樂觀摩會,發揚孔子精神及促進各寺廟間之聯誼,特舉辦本攝影比賽活動。
二、主辨單位: 高雄縣政府
三、協辮單位: 高雄縣攝影學會及高雄縣照相商業同業公會
四、執行單位: 高雄縣政府民政局
五、參加資格: 凡全國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六、攝影題材: 限當天祭孔大典、聖樂觀摩會之活動及孔廟建築。
七、活動時間: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5:00至12:00
八、活動地點: 高雄縣孔子廟(高雄縣旗山鎮 鼓山里中山公園一號)。
九、收件方式: 一律採掛號郵寄方式收件。
十、收件日期: 92年10月12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十一、收件地址: 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32號(高雄縣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課)
十二、作品規格: 沖放8x10吋之彩色光面相片,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電腦合成,連作不收。
十三、評  審: 由協辦單位邀請攝影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執行單位邀請旗美地區議員擔任公證人士,於10月20日上午9時假高雄縣政府民政局會議室公開評選。
十四、獎  助: 1、金牌獎一名:頒發獎杯乙座,獎金10000元。
2、銀牌獎一名:頒發獎杯乙座,獎金8000元。
3、銅牌獎一名:頒發獎杯乙座,獎金5000元。
4、優選獎十名:頒發獎狀乙張,獎金1000元。
5、佳作獎二十名:頒發獎狀乙張,獎金500元。
十五、附  則:
1、 凡經執行單位通知得獎之作品,作者必須繳交原底片,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參賽作品背面需浮貼參加表(可影印),寫明相關資料,否則不予評審。
2、 優選以上(含)每人限得一獎,得獎獎金則依稅捐相關規定辦理。
3、 比賽得獎者主辦單位擇日通知頒獎時間和地點,未得獎入選者則不另行通知。
4、 得獎作品,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5、 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作品經查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杯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2003年高雄縣祭孔大典攝影比賽參加表
作  者  
題  名  
電  話  
住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