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交通安全好生活-北縣趴趴走」攝影比賽系列二

 

一、宗旨:強化交通安全與重大建設宣導,辦理本次攝影比賽,運用比賽作品來呈現交通安全、交通建設及其延伸的經濟建設、觀光建設、體育建設等,有效宣傳予以社會大眾。

二、主辦單位:台北縣政府新聞室(TEL:02-2960-3456 分機6176)

三、攝影題材:臺北縣的自然景觀、城鄉風貌、人文古蹟、民間節慶及民俗風情等為主題,

請參考背面攝影地點。

四、比賽規格: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一律放大5×7參賽,彩色或黑白照片不拘,參加類別及張數不限,連作不收。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五、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六、收件地點:臺北縣政府新聞室

【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16號4樓(信封註明「台北縣政府攝影比賽系列二」)】

七、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92年8 月15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八、評審日期:92年 8 月20 日下午2時聘請攝影專業人士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九、評審地點:臺北縣政府;新聞室會議室(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61號6樓)。

十、獎勵:第一名,獎金貳萬元正;第二名,獎金壹萬伍仟元正;第三名,獎金壹萬元正;

優選十名,各得奬金伍千元;佳作獎三十名,各得獎金貳仟元正;入選三十名,

各得奬金壹仟元;得獎者,各獲頒發獎狀乙面。

十一、得獎底片收件日期:於得獎通知後至92年8 月27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十二、注意事項:                                     

(一)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 參賽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三) 得獎作品底片應依公佈期限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者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布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未得奬作品,不另退件。

(四)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五)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優選得獎者不予重複,佳作獎、入選奬則不在此限。

(六)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七)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八)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九)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評審會議議決後實施,參賽者不得異議。

                

 

臺北縣政府攝影比賽

「交通安全好生活-北縣趴趴走」攝影題材概要

系列二

主題

提示地點

山、海、河

*觀音山

*雞籠山

*茶壺山等北縣名山

*東北角、北海岸的海岸及海域

*臺北縣的河川(如淡水河、大漢溪、新店溪、基隆河等河濱公園及雁鴨公園)

地方產業

工商產品

陶瓷、電腦

農產品

竹筍、文旦、茶葉

休閒農業

各休閒農場

人文古蹟與地方特色

人文古蹟

林家花園、滬尾砲台、蘆洲李宅

形象商圈

鶯歌、坪林、新莊、蘆洲、烏來、深坑

民俗節慶文化活動

 

平溪天燈、海洋音樂祭、宗教藝術節、國際風箏節等各地節慶及民俗活動

 

 

臺北縣政府「交通安全好生活      -北縣趴趴走」攝影比賽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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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交通安全好生活    -北縣趴趴走」攝影比賽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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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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