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誼攝影賽簡章


一、宗  旨: 為提倡正當娛樂,切磋影藝,並促進各攝影團體及友會間之情感交流與和諧,特舉辦此聯誼活動及攝影比寶。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育部、台南市政府、台南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 台南市政府文化局。
四、執行單位: 台南市攝影文化會館管理委員會。
五、承辦單位: 台南市各攝影團體。
六、協辦單位: 南區各攝影團體。
七、贊助單位 柯尼卡軟片台灣總代理人永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自如行自動化有限公司、府城文教基金會、統一企業公司。
八、參加單位: 待登記截止後,專函通知所有參加團體。
九、日期地點: 九十二年八月三日(星期日)惦午九時起至下午四時止。假台南市立藝術中心舉行。(台南市中華東路三段332號)
十、聯誼費用: 各參加團體於報名時繳交參加賈新台幣參仟元整。請利用郵局現金袋或匯票寄至台南市挺影文化會館 700台南市中正路3號。
十一、模  特  兒: 由主辦單位提供模特兒十位,各參加團體必須推薦一至二位參與攝影比寶,並附生活照一張,以利影寶作品對照。
十二、攝影指 各參加團體所推薦之模特兒,由該團體負責指導。
十三、比寶規則: 題 材:限當日參加攝影活動虹佩帶大會標幟之模特兒。
規 格:沖洗5X7吋彩色照片(連作不收)。附獎限用柯尼卡軟片及相紙沖洗。
張 數:參加者每人限二十張以內,作品背面需貼參加表並註明團體名稱、題名、作者姓名、地址、電話(連作不收)。
十四、收件截止: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前(送達為憑)。逕寄台南市攝影文化會館。700台南市中正路3號聯賽主席 何世統先生 收
十五、評  審: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日)上午十時正。假台南市攝影文化會館,公開評審。
十六、評審委員: 由主辦單位邀請國內攝影名家搪任評審。
十七、獎   金牌獎十名 各頒精美獎牌乙面,附獎柯尼卡軟片八35負片100度36張50支
銀牌獎二十名 各頒精美獎牌乙面,附獎柯尼卡軟片135負片100度36張40支
銅牌獎三十名 各頒精美獎牌乙面,附獎柯尼卡軟片135負片100度36張20支
優選獎四十名 各頒精美獎牌乙面,附獎柯尼卡軟片135負片100度36張10支
入選獎一百名 各頒精美獎狀乙紙,附獎柯尼卡軟片135負片100度36張5支
團體獎 凡優選以上作品張數最多之前三名由主辦單位致贈該目體大型獎盃壹座,並發獎金第一名新台幣貳萬元、第二名新台幣壹萬元、第三名新台幣伍仟元,(張數相同時,以累積分數計算之:金牌五分、銀牌四分、銅牌三分、優選二分、入選一分)。
附 則: 金、銀、銅牌,每人限得壹獎,每人限代表一個團體,不得由兩個以上回體選送作品參加,違者取消參寶資格,不得異議。
附獎限用柯尼卡軟片及相紙沖洗之照片,方可獲得。
十八、通  知: 入選名單及頒獎日期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前通知參寶團體,參寶作品一律不退件.轉送模特兒。
十九、備  註:
1、 參加活動之各團體交通、食宿請自理。
2、 參加團體請於七月二十日前,惠寄會期兩面.以便活動期間懸掛,於活動完畢當天領回。
3、

郵寄作品前,請先行妥善包裝保護,作品如於郵寄途中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及蕙外,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4、 作品若經電腦合成、冒借、翻拍、拷貝等情形,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5、 入選以上之作品,主辦輩位有在報紙、雜誌、編製影集、網路及各項媒體發表之權利,不另給酬。
6、 凡參加本影寶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