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2003運動公園之美」攝影比賽 

 


一、宗旨:為藉由攝影展現新莊體育場運動公園之美,並推廣92年全運會在北縣系列活動,提昇全民休閒運動風氣,促進全民身心健康,充實生活內涵。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台北縣新莊市和興街66號  TEL: 2998-1382轉300~303)

三、承辦單位:台北市攝影學會(TEL: 2542-9968)

四、攝影題材:以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場區題材為主,詳列如下:

(一) 運動場地建築之美:如棒球場、田徑場、網球場或體育館...等日間或夜間之美。

(二) 公園景觀設施之美:如景觀樓、景觀湖、林蔭大道、陽光草坪...等日間或夜間之美。

(三) 活動、人物或其他之美:以本場自行辦理或出借給其他單位辦理體育、職棒比賽、舞蹈、音樂、藝文、其他...等活動或人物之美。 (註:詳細活動內容,請逕向台北縣立新莊體育場活動組索取活動表參考。】

五、比賽規格: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一律放大5×7參賽,彩色或黑白照片不拘,張數不限,連作不收。

六、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七、收件地點:台北市攝影學會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16號4樓(信封註明「2003運動公園之美攝影比賽」)

八、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92年8 月2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九、評審日期:92年8 月28 日下午2時聘請攝影專業人士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十、評審地點: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棒球場會議室。

十一、獎勵:金牌獎一名,獎金貳萬元正;銀牌獎一名,獎金壹萬伍仟元正;銅牌獎一名,獎金壹萬元正;優選十名,各得奬金伍千元;佳作獎十名,各得獎金貳仟元正;入選二十名,各得奬金壹仟元;金銀銅牌奬,各獲頒奬盃乙座,優選(含)以下得獎者,各獲頒發獎狀乙面。

十二、頒獎:9月13日上午9時假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舉行(日期如有變更將另行通知)。

十三、注意事項:                                                                          

(一)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 參賽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涉。

(三) 得獎作品底片應依公佈期限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者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未得奬作品,不另退件。

(四)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五) 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及優選得獎者不予重複,佳作獎、入選奬則不在此限。

(六)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七)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八)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評審會議議決後實施,參賽者不得異議。

                

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

2003運動公園之美」攝影比賽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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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項目

(活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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