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漁鄉之美攝影比賽簡章


一、宗  旨: 為提供國人對台南市漁業產業深入瞭解,保有漁業文化歷史鏡頭,喚起民眾對海洋漁業產業及資源保育重視。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主辦單位: 台南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 台南市攝影學會
五、參加資格: 凡愛好擬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六、攝影主題: 以本市漁鄉文化、風情、景觀之美為主題:包含漁村生活、漁港、沿近海潮間帶、魚食及漁船漁撈作業等。(非本市漁業產業作品,請勿投件)
七、作品規格: 沖放五X七吋彩色光面照片(幻燈片請自行沖洗放大參賽)。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得獎作品,必須繳交原底片或正片,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參賽作品背面需附參加表(如附),並浮貼於作品背面,否則不予評審,連作不收。
八、參加張數: 不限。
九、獎勵辦法: 金牌獎乙名,獎金新台幣幣壹萬貳仟元,精美獎狀乙只。
銀牌獎乙名,獎金新台幣捌仟元,精美獎狀乙只。
銅牌獎乙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精美獎狀乙只。
優選獎10名,各頒135彩色負片10卷,精美獎狀乙只。
佳作獎若干名,各頒135彩色負片5卷,精美獎狀乙只。
十、收件截止: 92年6月26日前寄達為準
十一、收件地點: 台南市攝影學會 (701)台南市東門路二段364號TEL:06-3363778
十二、評審日期: 92年6月28日(星期六)晚上8點。
十三、評審地點: 台南市安平開台天后宮會議室(台南市安平區國聖路33號)歡迎參觀。
十四、頒 獎: 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下午漁業嘉年華系列活動閉幕前頒獎,並於台南市安平遠洋漁港管理中心公開展魔。
十五、注意事項:
1.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2. 參賽之作品須未曾公開刊登發表,違者遭受檢舉則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自負著作權相關法令責任,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3. 金、銀、銅牌獎每人限得乙獎。
4.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之權利,不另酬謝。
5.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於必要時可擇優錄取,並以佳作獎品及獎狀鼓勵之。
6. 佳作以上之作品須依規定交付原稿底片(不得交付翻拍之底片),經審核無誤後方給獎,若無法交付原稿底片或拷貝者,則予取消獲獎資格,遇缺不予遞補。
7. 作品規格及題材不符者,不得參加比賽。
8. 參賽作品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府城漁鄉之美攝影比賽」。
9. 得獎之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10. 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11.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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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題名  
作品說明 (請說明拍攝地點,文字說明限五十字以內,須書寫清楚,主辦單位得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