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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屆台北國際攝影沙龍簡章 (2003年)


◎台北市攝影學會主辦◎
台北市攝影學會 理事長 楊大本
台北市攝影學會 總幹事 張照煥
台北國際攝影沙龍榮譽總主席 施宗慶•陳福來
台北國際攝影沙龍顧問 古秀有
台北國際攝影沙龍總主席 連世仁

一. 台北市攝影學會熱忱邀請各界攝影人士參加第二十七屆台北國際攝影沙龍。本沙龍分為藝術幻燈片和自然幻燈片兩組,每人每組最多參加四張幻燈片。 
二. 本沙龍依照美國攝影學會(PSA),國際攝影藝術聯盟(FIAP)及影像無疆界(ISF)的規則辦理。 
三. 入選幻燈片將列入美國攝影學會的「名家」和「星座」統計,及國際攝影藝術聯盟的榮譽統計。 
四. 曾經在中華民國國內任何國際沙龍入選的幻燈片,不得參加。 
五. 藝術幻燈片組不限任何題材。 
六. “創作”可定義為一種觀念,這種觀念經由線條、型態和色彩的創造性應用於內容,刺激觀察者的心理去解釋被傳達的訊息,角逐“創作”獎牌者,必須在藝術幻燈片組參加表上的題名後面,註明一個“C”。藝術幻燈片最多參加四張,包括註明“C”的幻燈片在內。
七. 自然幻燈片組限於使用攝影過程,描述各種自然景觀:除人類學及考古學外,使人們能夠鑑別其主題,並證明其誠實的表現。畫面之故事敘述的價值,應比畫意品質為重。不應該表現人為因素,除非人為因素偶而加強自然的故事,而他們能做謹慎處理。人工生產的雜種植物或動物,裱裝的標本,明顯安排、誘導、或改變攝影真實性的任何攝影操作的作品,皆無被選資格。例外:micro或Macro近攝特寫攝影,以及和科學有關的野生動物攝影,不被認為無資格。 
八. “野生生物”的定義是:生活在自由而不被監禁的自然地或適當的棲息地方的一種或多種生物。角逐“野生生物”獎牌者,必須在自然幻燈片組參加表上的題名後面,註明一個“W”。自然幻燈片最多參加四張,包括註明“W”的幻燈片在內。 
九. 幻燈片可用硬紙卡或玻璃裝裱。僅接受2吋乘2吋(5公分乘5公分)的標準裝裱。幻燈片太厚而致不能放映者,將被謝絕。所有幻燈片必須是作者自己的作品,在被框左下角作一標誌,並寫明題名、姓名和地址,須與參加表一致。幻燈片必須以航空掛號,與參加表及參加費一起郵寄(國內以掛號郵寄)。 
十. 參加費為每組美金十元(團體十人以上參加,優惠每人每組美金八元),中國地區參加費每組人民幣60元(團體十人以上參加,優惠每人每組人民幣50元),包括通知和回郵航空郵資,及精美彩色特刊成本(國內參加費每組新台幣200元,團體十人以上每人每組150元)。未付參加費者不予評選,並俟收到回郵後始行退件。 
十一. 除非參加者特別註明不同意,入選作品本會得在報章雜誌及特刊上發表,不另致酬。
十二. 參加作品儘可能以原包裝、航空掛號寄回。
十三. 參加作品本會當加意保護,如遇損害或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十四. 本會編印若干入選作品之精美彩色特刊,免費贈送參加者,一人一本。
十五. 任何個人均可參加本沙龍,參加者視同承認本簡章的各項規定。 
十六. 原始影像必須由作者製作在攝影乳劑上,或以數位影像相機獲得。任何原始影像的變更修飾,必須由作者或在他個人的指導下製作。最終的作品必須在攝影底片、攝影或電子印刷的材料上,裱裝除外。 
十七. 參加之幻燈片和參加表、填妥的地址標籤、參加費及通訊,請寄:“台灣省台北市郵政信箱第3755號,台北市攝影學會/連世仁先生收”。
 
收件截止日期:九月六日
評審作品:九月十三日至十四日
通知評審結果:九月十九日
寄回全部未入選作品:九月二十九日
展覽作品:十月五日至十月十九日
展覽地點:中正紀念堂
寄回全部參加作品:十一月九日
寄出彩色特刊: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