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據: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定彰化區漁會加強辦理漁事推廣教育計畫及2003台灣漁鄉之美攝影比賽活動計畫辦理。 |
二、目 的: |
為期透過鏡頭的捕捉,使國人擷拾海洋漁村風情文化點滴,認識漁鄉之美,藉此喚起大眾對本省漁業的重視,保存台灣漁業珍貴歷史鏡頭。 |
三、攝影主題: |
以本省漁鄉人文風情、漁業景觀之美為主題,包括漁村、漁港、潮間帶、海洋之美、漁業景色、魚食特寫、漁船漁撈作業、漁業生產、漁民生活、及海岸漁業景觀等。 |
四、指導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台灣省漁會、彰化縣政府 |
五:主辦單位: |
彰化區漁會 |
六、聯絡電話: |
本會推廣課 04-7774298 鹿港辦事處 04-777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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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港辦事處 04-7982064 福興辦事處 04-7802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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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辦事處 04-8941820 線西辦事處 04-7580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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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功辦事處 04-8936151 芳苑辦事處 04-8983215 |
七、承辦單位: |
彰化縣鹿港生活攝影學會 洽詢電話:04-7776604 |
八、參賽資格: |
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報名參加 |
九、作品規格: |
參選作品一律使用8x10之照片,作品不得經電子影像處理,入選後需繳交原底片或正片。 |
十、收件日期: |
即日起至六月六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 |
十一、收件地址: |
請參賽者將參賽作品(8x10之照片)裝袋,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寄彰化縣鹿港鎮復興路485號 彰化區漁會推廣課黃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攝影比賽字樣)。 |
十二、獎勵方式: |
第一名(一位):獎金參萬元,獎盃乙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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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一位):獎金貳萬元,獎盃乙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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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一位):獎金壹萬元,獎盃乙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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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選(十名):各得獎金伍仟元,獎狀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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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二十名):各得獎金貳仟元,獎狀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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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100名):各得軟片400度(36張)五卷。 |
※ |
凡入選以上作者本會將致贈本次比賽得獎作品專輯一本。 |
十三、評審方式: |
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於彰化區漁會公開評審,並於本會潮問帶雜誌公佈得獎名單。 |
十四、著作權屬: |
得獎作品著作權歸彰化區漁會及漁業署所有。 |
十五、作品歸還: |
作品如需退件(入選者除外),請附回郵信封,並寫明收件人地址、姓名、郵遞區號,否則恕不退件。 |
十六、頒 獎: |
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漁民節假彰化區漁會禮堂頒獎,並於省漁民節大會會場公開展覽。 |
十七、參賽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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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品背面請浮貼報名表,報名表可自行複製,並寫明所有資料否則取消參賽資格。 |
2. |
連作及格放作品不收,不得經電子影像處理。 |
3. |
參賽作品張數不限,第一、二、三名以不重複選取為規則辦理。 |
4. |
參賽作品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獲獎及公開發表,或作品財產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並不得盜用他人作品參賽,經發現將取消資格,得獎者取消獲獎資格,獎金追回,若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部份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
5. |
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歸本會及漁業署所有並有重製格放公開展示之使用及讓與或出租等有償行為之權利。未繳交原底片或正片者不得領獎。 |
6. |
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增選作品若干,其獎額同入選作品,著作權歸屬本會及漁業署所有。 |
7. |
得獎人領取獎金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
8. |
凡參賽者均應依本會比賽辦法之各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