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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台北縣金色水岸攝影比賽 |
一、宗 旨: | 淡水河流域近來在台北縣政府的絲美化整治下不但擴展了旅客的休閒空間,同時也展現出淡水的獨有景觀,為此縣府特別命名為「金色水岸」並期望藉由攝影比賽將這美麗的金色水岸留下永恆的紀錄。 |
二、主辦單位: | 台北縣政府(TEL:2960-0566轉7304~7347) |
三、承辦單位: | 台北市攝影學會(TEL:2542-9968) |
四、題 材: | 金色水岸景觀-包括淡水河岸景觀、遊客遊憩情形 |
五、比賽規格: |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一律放大5x7參賽,彩色或黑自照片不拘,張數不限,連作不收。 |
六、資 格: |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
七、收件地點: | 台北市攝影學會【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16號4樓(信封註明「金色水岸攝影比賽」)】 |
八、收件日期: | 自即日起至92年4月3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
九、評審方式: | 初審-92年5月7日,由攝影專業人士評審,取前二十三名,入圍者可參加複審。 |
複審-92年5月26日上午十時,由縣府長官擔任評審,取前三名,由入圍者於展覽會場向評審進行作品解說。 | |
十、底片繳交: | 初審入圍者請於92年5月14日前將得獎作品之底月繳交承辦單位,未限期繳納者取消其入圍資格。 |
十一、複審及頒獎 | 地點:台北縣政府一樓東區展示廳(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樓) |
十二、獎 勵: | 金牌獎一名,獎牌乙面人獎金壹萬貳仟元正 |
銀牌獎一名,獎牌乙面人獎金圳仟元正 | |
銅牌獎一名,獎牌乙面人獎金肆仟元正 | |
佳作獎二十名,獎狀乙紙人獎金壹仟元正 | |
十三、作品展覽: | 92年5月26日至6月13日 |
十四、注意事項: | |
(一) |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
(二) | 參賽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涉。 |
(三) | 得獎作品底月應依公佈期限交承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者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 |
(四) |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
(五) | 金牌獎、銀牌獎及銅牌獎得獎者不予重複,佳作獎則不在此限。 |
(六) |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
(七) |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
(八) |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評審會議議決後實施,參賽者不得異議。 |
九十二年台北縣金色水岸攝影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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