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平面組月賽評審簡章 95.4.29
一.主 旨:為促進本會攝影技藝之進步,提升會員同好之興趣,特舉辦本比賽。
二.參加資格:限本會會員(本會之碩學以上之會士及參加本會沙龍之會員不得參加)。
三.題 材:自由題材。
四.作品規格:彩色或黑白 5x7 吋之照片;數位照片組請提供參賽作品以1024×768之JPG電子檔。
五.參加張數:每人每次以十張為限。
六.收件日期:每月評選前截止收件。
七.收件地點: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廣興超市(陳永鑑榮譽理事長)TEL: 03-4922933;或中壢市中和路237號 03-4254815(高源彬常務理事);或評審當天評選會場。
八.評選日期:每月第四週星期三(晚上7:30 開始)。
九.評選地點:會務中心--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34之2號。
十.評選方式:由本會邀請評選委員公開評選(以下之計分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初選:每位評選委員打 0~1 分,達滿分之 30% 可參加複選。
2.複選:每位評選委員打 0~2 分,達滿分之 40% 為入選,可參加決選。
3.決選:每位評選委員打 0~3 分,達滿分之 55% 為佳作,達滿分之 75% 為優選,達滿分之85% 為特選.
十一.計分辦法:積分以年度計算〈1~12月〉,每一作品特選得 6 分,優選得 4 分,佳作得 2 分,入選得 1 分。
十二.獎 勵(榮銜授與):
1.年度積分達 60 分(包含 60 分)以上者,頒予專學會士榮銜。
2.年度積分未達 60 分但年度計算得佳作十二張以上者,視同通過專學會士得分標準,並頒予專學會士榮銜。
3.年度積分之前三名頒發獎盃各一座,以資鼓勵
十三.附 則:
1. 參加作品背面應註明參賽'組別'題名'姓名'地址'電話。
2. 參加作品如為本會舉辦之活動所邀請之模特兒,其作品概不退件,並轉贈模特兒。
3. 入選以上之作品評選後隔月退還,請於次月評選時領回.(刊登會刊之作品除外)
4. 入選以上之作品本會有權在網站、製作光碟、出版.....等發表不另給酬。
5. 參加本月賽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四.附 註:
1. 本辦法自民國 95 年 5 月起實施.
2. 已通過本評選之專學會士者,若不想參加沙龍評選可繼續參加平面組月賽,獎勵依舊但不得爭取年度前三名獎勵.(第三年起各項獎勵取消,純觀摩)
3.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理事會修改之。
4.本辦法經95年4月29日95年度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沙龍評選章則 95.4.29
一.主旨:為提高攝影水準,促進攝影技藝之進步,提升攝影同好之興趣,特舉辦本沙龍評選。
二.參加資格:不限,凡國內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三.題材:自由題材。
四.作品規格:傳統照片組以長邊為14~15吋之彩色、黑白照片;數位照片組請提供參賽作品以2048×1536之JPG電子檔。
五.參加張數:每人每月以四張為限。(連作不得超過4張)
六.收件日期:每月第四週之星期三(晚上7:30)評審前一天截止收件﹝評選會場延至評審前30分鐘收件﹞。
七.收件地址: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廣興超市(陳永鑑榮譽理事長)TEL: 03-4922933;或中壢市中和路237號 03-4254815(高源彬常務理事);或評審當天評選會場。
八.評選日期:每月第四週之星期三(晚上7:30)公開評選。
九.評選地點: 會務中心 (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34之2號)。
十.評選方式: 由本會邀請評審委員公開評選。(以電腦相關設備輔助公開評選)
1. 初選: 每位評選委員打 0~1 分,達滿分之 30% 可參加複選。
2. 複選: 每位評選委員打 0~2 分,達滿分之 40% 為入選,可參加決選。
3. 決選: 每位評選委員打 0~3 分,達滿分之 55% 為佳作,達滿分之 75% 為優選,達滿分之 85% 為特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十一.計分辦法: 積分以年度計算之,分春季組(每年1~12月)及秋季組(每年7月~翌年6月), 每一作品特選得 8 分,優選得 6 分,佳作得 4 分,入選得 2 分。
十二.獎 勵(榮銜授與):
1. 年度積分達 60 分(含60分)以上者,授予 [碩學會士] 榮銜。
2. 年度積分達 80 分(含80分)以上且為碩學會士者,授予 [博學會士] 榮銜。
3. 投件碩學組年度積分未達 60 分,但年度佳作有十二張以上者,視同通過碩學會士榮銜。
4. 投件博學組年度積分未達 80 分,但年度佳作有十六張以上者,視同通過博學會士榮銜。
5. 全年度投件無間斷且通過上述各項榮銜者,其榮銜證書費由本會支付。
6. 佳作以上之作品保留至各季組年度結束時決選,選出前三名各頒予金、銀、銅獎座乙座。
十三.附則:
1.傳統照片組參加作品背面應註名「沙龍組」及姓名、地址、電話;數位照片組以題名作為電子檔名交件,以光碟交件者請於光碟包裝上註明姓名、地址、電話及依序各作品之題名等。
2.傳統照片組入選(含)以下之作品於評選後十五日內退還,佳作以上之作品保留至年度決選後退還;數位照片組所有參賽作品不論入選與否,皆不退件。
3.數位照片組參賽作品一律使用本會所準備之電腦設備播放,並請尊重評審結果。
4.通過本辦法所訂定之各項榮銜會士,需為本會之會員始得授予各項榮銜證書,爾後敦聘為本會月賽或沙龍評審委員。
5.入選以上之作品本會有權製作光碟及在會刊上或其它刊物(攝影年鑑)上發表,不另給酬。
6.參加作品本會當盡保管之責,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損壞或遺失,本會恕不負賠償責任。
7.入選以上作品全部掛上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網站http://www.uart.org.tw/pscl
8.參加數位照片組沙龍者其入選以上作品如本會另有需要其輸出11*14吋照片時不得異議。
9.已獲傳統照片組碩學會士者亦可參加數位照片組博學會士榮銜之評選。
10.當次參加沙龍評選作品需單一型式,不得傳統式與數位式混合送件。
11.經本會沙龍評定入選以上作品或榮銜甄審通過之作品不得重複投送沙龍評選。
12.參加本沙龍評選者,即視同承認本辦法之規定。
十四. 附註:
1. 本沙龍評選辦法每年(春季組)一月、(秋季組)七月起實施.
2. 已獲得二個友會博學會士者,可直接跳級參加每月沙龍博學會士組或年度考銜博學會士組。
3.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修改之。
4. 本辦法經95年4月29日95年度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本章程於98年10月5日第二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主旨: 為推廣立體攝影及提升立體攝影之技術與水準,特辦本評審。
二.資格: 限本會會員。
三.題材: 自由題材。
四.作品規格:以 35mm 幻燈片為主。
五.參加張數:每人每月以四八組為限。
六.收件日期:每月評選前截止收件。
七.收件地點: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廣興超市(陳永鑑榮譽理事長)TEL: 03-4922933;或中壢市中和路237號 03-4254815(高源彬常務理事);或評審當天評選會場。
八.評選日期:每月第四週星期二( PM 7:30 開始)。
九.評選地點:會務中心(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34之2號)。
十.評選方式:由本會邀請評選委員公開評審
1.初選:評選達滿分之 30% 可參加複選。
2.複選:評選達滿分之 40% 為入選,可參加決選。
3.決選:評選達滿分之 55% 為佳作,達滿分之 75% 以上為優選, 達滿分之 85% 為特選.
十一.計分辦法:積分以年度計算。
每一作品特選得 8 分
優選得 6 分
佳作得 4 分
入選得 2 分。
十二.獎勵(榮銜授與):
1.年度積分達 60 分(含60分)以上者,授予【專學會士】。
2.年度積分達 80 分(含80分)以上之專學會士者,授予【碩學會士】。
3.年度積分達 90 分(含90分)以上之碩學會士者,授予【博學會士】。
4.佳作以上之作品得保留至季組年度總評,並選出前三名頒發金'銀'銅牌獎盃各乙座,以資鼓勵。(得獎者不得重覆)
十三.附則:
1.參加作品背面應註明參賽'組別'姓名'題名。
2.作品不得翻拍或拷貝他人作品。
3.入選以上之作品本會有權在會刊或其它刊物發表,不另給酬。
4.入選以上之作品評選後隔月退還,請於次月評選時領回.(刊登會刊之作品除外)。
5.參加本月賽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規定。
6.每人限參加一組(春季或秋季組),作品不得重覆參加,翻拍或拷貝他人作品者,取消得獎資格並扣除年度積分。
7.入選以上之作品本會有權在網站、製作光碟、出版.....等發表不另給酬。
8.入選以上之作品評選後隔月退還,請於次月評選時領回.(刊登會刊之作品除外)。
9.參加本月賽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規定。
十四.附註:
1.本簡章辦法自民國 85 年 7 月起實施.
2.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理事會修改之。
3.本辦法經95年4月29日95年度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榮銜授予辦法 95.4.2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本 [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 章程規定,本會設立下列三種榮銜(各設平面組與立體組)。
(一) 碩學會士 (Associateship of the Taoyuan Photographic Art Association)
簡稱A.T.P.A.A
(二) 博學會士 (Fellowship of the Taoyuan Photographic Art Association)
簡稱F.T.P.A.A.
(三) 榮譽博學會士 (Honorary Fellowship of the Taoyuan Photographic Art Association) 簡稱Hon.F.T.P.A.A..
第二條:本會設立之碩學、博學會士均分下列三類:
(一) 彩色藝術攝影類。 (二) 黑白藝術攝影類。 (三) 攝影藝術理論類。
榮譽博學會士得不分類別。
第三條:本辦法如第一條所訴之各項榮銜每年擇期授與一次,年度內若無適當人選得從缺不授與。
第四條:應選本會碩學會士或博學會士者,須提出個人作品送由本會榮銜審議委員審議及理事會核議。榮譽博學會士得依本章程第四章規定另行辦理。
第五條:本會榮銜會士除被撤銷外為永久性質,獲此資格者得在其姓名下冠以此項名銜,以資識別。
第六條:獲得本會各項榮銜之本會會員,得為本會學術審議委員候選人。
第七條:本會博學會士之作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展覽或由本會印行書刊時得不受審查,如自願接受審查者聽由自願。
第二章 碩學會士
第八條:申請應選本會碩學會士者,以下列二種辦法任選其一申請應選。
(一) 年度榮銜應選:須提出下列文件及作品。
(1)申請書一份。
(2)作品:
1: 平面組須富有表現技巧且長邊為十四吋以上之作品十二張(須各附5 x 7 吋照片)或幻燈片十二張(須各複製幻燈片乙張)。
2: 立體組須提出十二組有卓越表現之作品。
(3)如經審議通過由本會保留所有5x7 照片及四張(組)作品,幻燈片保留全部作品之複製品。
(二) 年度沙龍評選:須於應選年度內提出沙龍作品(每月最多四張為限)。
(1)參加平面組沙龍評選年度積分達六十分以上,由沙龍主席提名並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予碩學會士榮銜。
(2)參加平面組沙龍評選年度佳作達十二張以上,而積分未達六十分者,得由沙龍主席提名並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予碩學會士榮銜。
(3)參加立體組評選年度積分達八十分以上,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予碩學會士榮銜。
第三章 博學會士
第九條:凡取得本會碩學會士資格者,得以下列二種辦法任選其一申請應選本會博學會士。
(一) 年度榮銜應選:須提出下列文件及作品。
(1)申請書一份。
(2)作品:
1: 平面組須提出富有表現技巧及內涵之統一主題且長邊為十四吋以上之作品十六張(須各附 5 x 7吋照片)或幻燈片十六張(須各複製幻燈片乙張),其作品不得為曾經過評審(包括碩學會士應審)之作品。
2: 立體組須提出十六組有卓越表現之作品。
(3)如經審議通過由本會保留所有5 x 7 吋照片及四張(組)作品,幻燈片保留全部作品之複製品。
(二) 年度沙龍評選:須於應選年度內提出沙龍作品(每月最多四張為限)。
(1)參加平面組沙龍評選年度積分達八十分以上且為碩學會士,由沙龍主席提名並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予博學會士榮銜。
(2)本會立體組之碩學會士,參加每月立體組評選年度積分達九十分以上者,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予博學會士榮銜。
第十條:凡榮獲其他攝影學術團體之博學會士榮銜者,得免應選本會碩學會士,可直接應選本會各類之博學會士,其手續與一般同。
第四章 榮譽博學會士
第十一條:凡對攝影藝術有卓越成就,不論國籍或是否為本會會員(如對攝影藝術之倡導,事蹟昭著,或對本會之發展有卓越貢獻者),得由本會理事會提名,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贈與榮譽博學會士榮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應選本會各項榮銜會士須繳交本人二吋照片乙張。
第十三條:送審作品須為申請人親自創作之作品,如經人檢舉非本人作品並屬確實者,即取消其應選資格,所繳各項費用一律不退還。
第十四條:應選碩學會士須繳交審議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應選博學會士須繳交審議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不論獲選與否所繳審議費均不退還,未繳交審議費者其作品不予審議。
第十五條:榮獲本會各項榮銜者須繳交證書費新台幣陸佰元整,但榮獲榮譽博學會士者免收本費用。
第十六條:本會每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接受年度榮銜應審之申請,至當年公告日截止收件(郵戳為憑)。
第十七條:申請人送審之文件及作品,除審議通過由本會保留者外其餘均於審議後二個月內退還。
第十八條:(一)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經95年4月29日95年度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